在第三个“2·26江苏法官权益保障日”来临之际,近日,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发布“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普遍知晓妨碍诉讼秩序、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后果,促进全社会尊重、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案例一:
铤而走险妨害公务 持刀驱赶法院工作人员
【案情】
2018年8月16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持执行裁定书,至被执行人王某桂名下的被执行房屋进行现场评估工作。王某桂的儿子,即被告人王某某手持水果刀阻止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室内开展评估工作,并将房门锁闭后离开现场。在盐城市亭湖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场后,相关人员依法将门锁打开,并进入房屋内开展房屋现场评估。被告人王某某返回现场后,又手持菜刀将法院工作人员赶出房屋,导致现场评估工作未能完成。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释法】
近年来,随着司法网拍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还承担了部分拍品的评估、核实工作,以确保拍品信息真实、有效。在执行过程中,极少数人为阻挠执行人员现场评估、核实工作,不惜铤而走险持凶器威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辱骂执行人员。本案中,被告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儿子,在法院执行法官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中,先后两次持刀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公务,不仅严重影响执行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严重威胁执行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恐吓人民陪审员 司法拘留不留情
【案情】
2018年7月25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立案受理陶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同年11月12日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书。次日,陶某在收到裁定书后,纠集李某,先后上门滋扰该案合议庭两名参审人民陪审员,无理要求两名人民陪审员告知参审及合议情况,并以该案裁定书系伪造公文为由恶意报警,纠缠、恐吓、威胁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工作人员接报赶赴现场后,陶某、李某阻止人民陪审员与法院工作人员接触,引发周围群众围观,其行为严重干扰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并严重影响人民陪审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人员的恐吓、侮辱、诽谤、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依法并经履行法定程序,对恐吓、威胁人民陪审员的陶某、李某分别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和司法拘留十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释法】
人民陪审员被称为“不穿制服的法官”,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并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知情度、满意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陶某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纠集他人对人民陪审员无理纠缠、恐吓威胁,严重影响人民陪审工作正常开展和法院正常诉讼秩序,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案例三:
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 扰乱法庭秩序获刑
【案情】
2017年10月11日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某某、被告的经营者潘某某等人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法庭宣布了法庭纪律。当天中午庭审结束后,趁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阅读庭审笔录时,旁听人员张某某、叶某某、黄某、胡某某等人未经准许进入审判区,与潘某某一起殴打原告诉讼代理人彭某某,且无视法官当庭制止,仍继续追打彭某某,致法庭秩序严重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2018年6月14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潘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场所,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时,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维护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及司法秩序安全。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到庭参与诉讼、旁听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某等四人作为旁听人员,未经准许进入审判区,且不听法官制止,与潘某某共同殴打对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不仅严重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而且致使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对此必须加以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对潘某某等五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四:
威胁辱骂执法人员 致使执行无法开展
【案情】
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为王某某夫妇向信用社借款40000元提供担保,定于2013年6月20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要,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还款。信用社将王某某夫妇及杨某某等人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等人对王某某夫妇的40000元借款本息和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信用社向东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海县人民法院多次下达执行通知,杨某某拒不执行。2017年12月30日5时许,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再次对杨某某执行判决。杨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形下,故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辱骂执行人员,打掉执行人员手中正在使用的执法记录仪,并先后纠集他人阻拦警车离开、威胁辱骂执法人员,阻碍执法持续近两小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东海县人民法院将杨某某的拒执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官释法】
执行是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最后一道环节,执行法官依法进行执行是司法强制力的集中体现,事关法律权威、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阻碍执行、辱骂执行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仅是对法官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本案中,杨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同时又实施辱骂、阻碍执行等行为,且属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五:
不服法院判决 网上诽谤法官
【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对两人的婚姻、子女抚育进行了处理,并对诉讼期间冻结的史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史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其间,史某于2018年8月14日在“兴化400”网站发表题为“兴化还是有这样的法官”的帖子,帖中指名道姓称承办法官收受周某4万元。截至2018年8月29日15时,该帖共有14246个阅读者、24个回复。
对史某帖中反映的内容,兴化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本着绝不袒护法官违法行为,也绝不允许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原则,组成由分管院长牵头、监察室全程参与的专项调查组,分别对史某、周某以及承办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进行谈话,查明史某帖中所言内容纯属捏造,承办法官没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兴化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对史某处以拘留七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史某缴纳罚款,向法院递交检讨书承认错误,并向承办法官赔礼道歉,表示认识到自己的无知和错误,恳请原谅。
【法官释法】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当下正是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网络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造谣、诽谤等行为的散播提供了新的平台。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诉讼参与人试图捏造事实,编造谣言,利用网络舆论影响法官公正裁判,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史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信口开河凭空捏造事实,随意在知名网站发帖侮辱诽谤法官,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名誉,侵犯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人民法院对此依法进行处罚,向社会昭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同时对肆意编造谣言,利用网络诋毁法官,挑战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法官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据人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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