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感谢你们,帮我们‘讨回’这近3个平米的面积……”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接待室里,年近耄耋的陈女士握住承办检察官郑溶的手表示感谢。
原来,陈女士和丈夫陶某居住在原闸北区(现静安区),拥有一套十几平米的房子。2010年,陶某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原闸北区有关部门在测绘时,按当时的测量规范,没将阁楼高1.8米以上不足2.2米部分算入面积,最终确认陈女士房屋面积为14.07平方米。
陶某和妻子对此结果不满,认为这与1985年城镇房屋普查时确认的面积不符(85年普查时,层高1.8米以上均计入房屋面积),相差了近三个平米。然而,经过多年交涉和信访未果,陶某最终在《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征询单》上勉强写下了“同意”两字。
2015年10月,陈女士以房产登记部门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能对房屋面积作重新认定,然而法院一审、二审后,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
2017年,陈女士向市检三分院申请监督。市检三分院行政检察处受理案件后,走访静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街道房管办事处,核实了相关情况,实地查看了涉案房屋,了解到该房屋并未翻建过。房产登记部门和测绘单位工作人员亦在《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预审表》上签字确认,房屋现状与1985年普查资料一致。陈女士房屋周边同期建造颁证的房屋,均与1985年资料登记的面积一致。
根据新的证据,市检三分院提请抗诉。2018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过程中,经上海三中院案外协调,测绘部门对涉案房屋面积重新测绘,房产登记部门确认房屋面积为16.85平方米,陈女士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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