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通讯员 周光余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获悉,自3月15日起,一些公交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据了解,新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以下简称“公交裁量基准”)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新版《公交裁量基准》突出公交行业“抓安全、优品质”的行业执法监管重点,对于严重影响行业营运秩序、危害行业安全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提高处罚幅度甚至上限处罚。
记者注意到,新版公交裁量基准针对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针对“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等设施”,新版《公交裁量基准》将处罚标准从原有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直接提高至“2000元上限罚款”;针对“未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监控设施”,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罚款数额也由500元提高至2000元上限;针对驾驶员、乘务员不遵守交通法规,不安全文明行车,也会处200元上限罚款。
同时,对于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违法行为提高处罚幅度。如针对“投入营运车辆数、班次数与核准车辆数、班次数不符”,依照新版《公交裁量基准》,罚款数额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至2000元;而“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之外的地点安排上下客的”,罚款数额也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此外,新版公交裁量基准还新增了部分处罚事项。根据新标准,公交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座位数搭载乘客的,超载1名乘客,罚款500元,超载乘客2名以上的,每多搭载1名乘客,增加1000元罚款,直至最高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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