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众筹治病”亟需完善规则

本文字数:2864

资料图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有媒体报道,“80后”创业女孩李延(化名)不幸患癌,在轻松筹平台筹得20万元后,遭网友质疑“有房有车,疑似诈捐”,随后她回应了质疑并退还了捐款。

近年来,类似“众筹治病”后遭遇质疑的情况时有发生,客观上也是对这一模式的一种伤害。

律师指出,在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众筹治病”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更重要的是如何完善这一模式的问题。

公开募捐只能由慈善组织发起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和晓科:发起和参与“众筹治病”,看起来是一种慈善行为,但又不受我国《慈善法》的调整。

《慈善法》出台后,慈善募捐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并有着一套明确的规范体系,有着严格限定的募捐主体要求: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也就是说,个人是不能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慈善募捐的。

而现在提供“众筹治病”的互联网平台,本身并不是慈善组织,而是各种形式的公司,很多还在谋求上市。

虽然许多公司标榜自己并不在“众筹治病”中收取费用,但不可否认这样的“众筹”亦是公司商业模式的一部分。

因此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众筹治病”普遍发起门槛较低,虽然也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医疗证明等材料,但平台对这些材料仅作形式上的审核,并不会去实地调查核实。

至于求助者的实际家庭经济情况,往往也不会要求申报。

不可否认,这样的“众筹治病”确实能帮助一些需要帮助的人,但是否有人从中混水摸鱼甚至弄虚作假,这就不好说了。

“众筹治病”本质是利用网络寻求赠与

对于个人通过网络“众筹治病”,从法律角度看并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范围,本质上是个人利用网络寻求别人的赠与。

李晓茂:对于个人通过网络“众筹治病”,从法律角度看并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范围,本质上是个人利用网络寻求别人的赠与,目的是给自己或者亲人治病。

如果认定网友的众筹捐款属于赠与,那么就会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该法,“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显然,如果受赠人只是隐瞒自己有车有房的情况,所获得的赠与并不符合撤销条件。

当然,既然“众筹治病”适用《合同法》,那么就应同样适用该法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赠与人可以主张重大误解或者受赠人存在欺诈,至于这种主张是否成立,是否能就此撤销赠与,那就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了。

因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似乎还没有过这样的实际诉讼案例。

平台应完善规则避免法律适用难题

“众筹治病”的平台应当进一步厘清发起者、平台和捐助者的权利和义务,形成规范化的书面文件并公开公示,作为参与者都需遵守的规则。

潘轶:我认为利用互联网等渠道开展的各种“众筹”模式,本身都带有一定创新和探索的意味,总体上应该是给予肯定的。

而且在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众筹治病”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更重要的是如何完善这一模式的问题。

我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众筹治病”的平台应当进一步厘清发起者、平台和捐助者的权利和义务,形成规范化的书面文件并公开公示,作为参与者都需遵守的规则。

比如对于“有车有房”情况下的募捐,最近的一则案例中,发起者主动退还募捐款了。但如果发起者不愿意退还,捐助者是否可以把钱要回来呢?

类似问题如果要适用法律,恐怕会面临很多难点,那么平台就应当预先作出相应的规定。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按照“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来处理。

同时,平台对“众筹治病”的发起、资金募集、资金划转和使用、剩余资金的处理等全过程应当建章立制,最大限度确保参与者的知情权。

就像一些网友所说,家中有车有房,并不一定代表不需要获得捐助。

但是,这样重要的个人情况,理应在发起“众筹治病”时就进行告知。

应该说,“众筹治病”虽然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公开募捐,但它已经带有“准募捐”的性质,理应受到严格的检验。

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众筹治病”这一模式健康、长久的发展。

■相关报道

众筹治病被曝有房有车 女子退还20万元

据《长江日报》报道,80后创业女孩李延(化名)不幸患癌,她在轻松筹平台筹得20万元后,遭网友质疑“有房有车,疑似诈捐”。多番考虑,李延退还了所有善款。

记者在李延发起的众筹自述中看到,她提到自己父母身体不好,需长期服药,每个月退休金仅4000元。丈夫工作繁忙,如果丈夫来医院照顾她,家里将彻底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治病所需的治疗费用让他们家庭陷入绝境,希望好心人能够帮助她。

然而,对于房、车等个人资产信息,李延没有在自述中提到。

通过咨询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大病众筹平台的工作人员,记者了解到,平台均为承担不起医疗费用的重大疾病患者提供众筹服务。求助者提交筹款申请时,首先要验证个人身份是否真实,不仅是个人求助发起人的身份,还要对患者身份进行重新确认,并确认患者的病情和治疗信息。但对患者家庭的个人房产等资产状况,尚无硬性规定。

水滴筹工作人员称,众筹申请中,求助人可以选择填写房、车、医保等信息作为“增信补充”。一旦有网友举报,平台将立即核实调查,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实、虚假情况或其资产可以支付病情的治疗费用,平台将冻结其筹款资金。对于如何审核,该工作人员表示,具体机制和审核流程不便透露。

“如果没有被举报,即便求助者名下真有多套房产或有能力支付治疗费用,善款是否也会到求助者名下?”对此该工作人员坦言,确实无法杜绝这种情况。

“只要满足‘无力承担’重大疾病的患者,都可以发起众筹。”“爱心筹”工作人员说。至于“无力承担”如何评判,该工作人员并未给出明确的说法。

“轻松筹”工作人员则表示,通常情况下,平台认为申请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属于刚需,发起众筹也可以理解。如果名下有车,平台建议申请者变卖车辆,用作治疗费用。而个人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平台不认为属于“无力承担”范围之内,建议申请人停止众筹项目。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众筹治病”亟需完善规则 2019-03-18 2 2019年03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