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周 蒋锋
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为引进人员办妥了户口,应当与劳动者约定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以便达到维护单位经济利益、有效管理人力资源的目的。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情合理范围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并共同遵守。
劳动法实务中,经常有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申办上海户籍,一旦成功落户后,又提出辞职的案例。这类劳动者涉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上海地区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司法文件,均支持“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本市户口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予确认”。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司法文件至今仍然有效。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导致“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本市户口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合法性成为了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但在实务中,仍然可以发现2008年后法院支持在特定情况下约定并履行违约金的判例。
不容否认,上海、北京等城市的户籍,对于劳动者在医疗、子女教育、买房买车等方面有着颇大的影响。
而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上海户籍,本身对单位资质有一定的要求,如上海对企业的要求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实务中,甚至有企业为了引进“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留学回国人员,特意对企业进行了增资。
另外,办理上海户籍也需要花费用人单位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劳动者成功落户后就辞职的行为,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为了户口而选择进入企业就职的劳动者,更是带有明显的“恶意”。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为引进人员办妥了户口,应当与劳动者约定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以便达到维护单位经济利益、有效管理人力资源的目的。
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情合理范围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并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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