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红房价上涨红利开发商竟坐地起价
2013年购买的期房,至今都没有盖好,中间停建了一段时间,今年刚刚复工。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开发商现在要求买房者加钱,从原来购房协议约定的价格上涨三分之一。开发商负责人表示,购房者要么接受涨价,要么按原价退房。开发商单方面撕毁购房协议的做法,是否违法?购房者应如何维权? 何先生【解答】
何先生,您好!您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购房协议,如果协议条款完备,即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名称、房屋基本情况、房价、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且从您的表述中,还可以看到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可见你们双方之间已形成房屋预售合同的法律关系,且已实际履行。故开发商应恪守合同约定,若其仅仅因房价上涨而单方毁约,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是在您同意接受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情况下,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双方协商不成,建议您及时向法院起诉,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国际快递部分被偷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今年春节我弟弟从日本给家人通过EMS邮寄礼物,在中途被偷走了价值4000元人民币左右的东西,快递现在承认是自己方面的失误导致,但是国内方拒绝赔偿,非让我们到日本办理赔偿,但是联系日本方面后,对方表示最多赔偿1000元人民币。眼睁睁看着东西被偷走,却得不到合理赔偿。相关证据,包括电话录音我都保留着,我应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女士【解答】
张女士,您好!国际EMS是中国邮政企业与各国邮政合作开办的特快专递服务,而非中国邮政独家经营的快递业务。因此在您弟弟向日本当地邮政投递EMS并缴纳邮费时,您弟弟是与日本邮政形成了货物运输关系,在发生货损时应向接受快递运输的日本EMS申请索赔。根据日本EMS的损失赔偿制度, EMS在寄达时发生被损坏或缺失等情况,将赔偿2万日元,而对于货物价格超过2万日元的,只要在邮寄EMS时追加支付费用,即可申请赔偿与内容品价格相符的最高限额为200万日元的损失。退一步讲,即便是中国EMS赔偿,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除非邮件的丢失系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据此,只要快递方不是有重大过失,在中国能赔偿到的金额,也仅仅是邮资的三倍,可能还不足1000多元人民币。因此,建议您弟弟向日本当地EMS索赔,如双方有争议,可向当地法律专业人士咨询。
酒后驾驶摩托车逆行撞汽车受伤
在有中心虚线的道路上,对方饮酒后开摩托车逆行撞上我方汽车。我方当时紧急刹车5米才刹住了汽车,但摩托车还是撞到了我方汽车,摩托车司机受伤严重。120和交警先后到达现场,但因优先救援受伤人员,没有现场定责。请问这种情况会怎么定责任?
马先生【解答】
马先生,摩托车与汽车同属于机动车,故您与摩托车的碰撞属于机动车碰撞,且属于有伤人及财产损失的事故,应当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不可适用简易程序。您说到当时120和交警都到达现场,但没有当场定责任,这是正常的情况,因为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应首先组织抢救人员。而对于现场事故的定责,是需要在开展调查工作后方能作出,法定的期限是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从您描述的简单事实看,对方酒后驾车、逆行等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对方为全责或大部分责任的可能性较大,具体的还需要现场调查后方能确认。因此请您耐心等待事故的调查及最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下水道堵塞导致漏水重新安装费用该谁付
我住单位房改房的一楼,一楼有单独的下水道(已改20年)。近日,楼上的总下水道堵塞,造成二楼反水,漏到一楼。前两个月,楼上总下水道也堵过,曾找过我们一楼,希望在一楼另装下水管。双方协商后,一楼表示同意,但单位工会安排协调时,二楼没来,后来二楼请人疏通了管道,另装下水道的事就暂时搁置了。没想到楼上的总下水道现在又堵了,单位一直在进行调解,但因涉及要挖开一楼地面,重新安装楼上住户下水道,费用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请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一楼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费用?
谢先生【解答】
谢先生,您好!谁来承担费用的问题,一般有两个考虑因素,第一是谁的责任?即下水道堵塞是谁造成的?通常谁对下水道的堵塞有过错,就由谁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若是因为权利人没有维护下水道导致,则权利人承担责任;如果是二楼投放的物质有问题或擅自改变用途造成下水道使用问题,则由二楼承担责任。第二个考虑的因素,是在大家都没过错的情况下,看下水道的归属及受益者是谁。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总下水道一般是公共部位,对于该下水道的维修和更换应由专用维修基金部分承担。而如果要挖开您家地面,让您造成损失,您肯定会感到日常生活相当不便。但如果不希望长期居住在“水帘洞”中,担心墙面发霉和家具受损,最好是通过协商后,忍耐短时期挖开地面带来的不便,换取永久性解决堵和漏的问题。
退休后打工摔伤手术后两天死亡
我公公退休后在物业公司打工,干活时从梯子上摔下来导致大腿骨折,手术成功后住院休养,却突然昏厥休克,抢救后2天因心肌梗塞而死亡。这种情况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牛女士【解答】
牛女士,您好!您公公已退休,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故您公公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是不适用工伤的,但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您公公根据雇主指示提供服务时,雇主有义务为雇工的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如物业在您公公爬上梯子从事危险工作时,未提供任何保障条件,我们可以明显看到物业的过错与您公公摔伤骨折的损害事实是具有直接关系的,故物业应当对您公公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赔偿责任并非是全部,因您公公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服务过程中也应意识到高处的危险性,从而更注意安全,故您公公对骨折亦有一定的过失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物业的责任。此外,对于您公公的去世,是在摔倒抢救后的2天因心肌梗塞而引发,而非摔倒后直接发生死亡事件,故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直接确定物业与您公公去世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您公公的去世原因及物业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还需要通过进一步查明事实后确定。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