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浦东检察院去年审查起诉非吸案数量暴增

一些地方金交所为非法理财产品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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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湧

2018年,浦东检察院受理金融犯罪案件969件1532人,案件受理总量同比下降6.05%,但涉案人数上升8.59%浦东检察院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等17个罪名。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同比增长287.7%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善林金融涉案金额736亿余元,未兑付金额213亿余元,涉及全国29个省1120家分公司及线下门店;“唐小僧”平台涉案金额380亿余元,未兑付金额46亿余元……昨天记者从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年度金融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上获悉,该院去年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超7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同比增长287.7%,其中,涉案金额百亿以上的大案、要案就有6件。

非法集资类案件占首位

白皮书显示,2018年,浦东检察院受理金融犯罪案件969件1532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305件407人,审查起诉案件664件1125人,案件受理总量同比下降6.05%,但涉案人数上升8.59%。据了解,浦东检察院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等17个罪名。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占全年金融案件犯罪总量的69.75%,同比增长287.7%。值得注意的是,涉金融要素的传统罪名逐步增多,如利用金融平台实施诈骗,非法经营期货、证券等。

记者发现,去年浦东检察院受理的非法集资审查起诉案件302件,且大案、要案频发,其中涉案金额达100亿元以上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达6件,善林金融涉案金额高达736亿余元,未兑付金额213亿余元,涉及全国29个省1120家分公司及线下门店;“唐小僧”平台涉案金额380亿余元,未兑付金额46亿余元。

个别金交所审核不严为非法理财产品背书

白皮书指出,个别央企、金融资产交易所对其合作关系的理财产品审核不够严格,非法集资平台以“与央企合作的贸易商转让应收账款收益权给保理公司”包装出来的理财产品,以发行制或者备案制方式在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上出售线上理财产品,以此披上了“合法”外衣。如“资邦系”案件中,资邦公司以定向委托模式和通过某些地方性金交所作为通道销售线上理财产品,截至案发,累计非法集资380亿余元,未兑付资金46亿余元。

加之某些广告发布者良莠不分为非法集资平台推波助澜一些广告发布者对信息传播把控不严,为非法集资平台、虚假金融信息推广等提供了便利。非法集资平台谎称其融资项目有房产抵押公证、国资企业担保,夸大宣传其产品的高收益,而掩饰其高风险性和非法性。有些非法集资平台赞助冠名媒体节目,从事公益活动,美化其企业形象。有的平台赞助著名体育项目,捐助慈善公益基金等社会公益活动,将自己包装成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知名度,增加其欺骗性,掩盖犯罪本质。

商业模式创新存在违法犯罪风险

检察机关还发现,不少金融犯罪案件都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通过在互联网上开设电子商务公司或投资公司网站,以消费返利、购物返点等方式为诱饵,诱使网民消费,前期如约兑现付息或返利,如果经营返利比例得当,网民流量足够大的情况下,其经菅模式可能实现良性循环。但在返利力度过大、经营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资金链断裂只是时间问题。

如“布拉旅行”非法集资案中,采取“预约+预售+低价”模式,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客户自由选择错峰、低价出行的目的,但该平台大量销售低于成本价的旅游产品,拿后续客户的钱款补贴前期客户出行费用,且后期规模爆发式扩张,无底线低价销售,预期的风投不到位,最终导致无法延续这种消费返利、预存消费的所谓“商业模式”其实质仍是以旧还新沉淀资金。平台控制人明知其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仍扩大集资参与人流量,做高市值,转让平台以此获利。在此过程中,平台控制人借助一种或多种模式,如虚构债权、设计理财产品等为平台吸引流量,在平台基本面良好时转手,再利用转手获得的利润弥补之前虚构债权产生的亏损。

信息泄露致第三方支付平台诱发财产犯罪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的方式已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仅凭密码或二维码完成收付款。不法分子通过非法获取相关账户密码从而盗取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或通过替换商家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支付宝、微信的付款功能实施盗窃、诈骗等财产型犯罪。

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在为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产品做推广时发现,该APP及其委托的支付结算平台存在漏洞,客户在消费时信用卡未实际扣款,但平台显示已扣款,此时申请退货仍可退款至绑定的其他银行卡。张某、李某某发现上述漏洞后告知郭某。郭某遂分别指使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及郭某甲(另案处理),郭某甲又分别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宋某某反复多次恶意操作。经查,该犯罪团伙恶意操作165次,盗刷实得252万余元,后将上述钱款分赃化用。经金融公司追讨,仍拒不退还。

金融从业人员犯罪呈多发趋势

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韩某在担任某银行汇款及资金后台专员期间,利用负责人民币收付款、结售汇、跨境转账支付、定期和通知存款的后台操作等职务便利,虚构某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付款指令,并违规使用其本人及其他员工交易系统账号、密码操作、复核、审批,将银行资金付款至其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后用于个人境内外购买房产、外汇交易、个人消费等,涉案金额高达1亿元。

白皮书指出,金融机构内控弱与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诱发金融从业人员职务犯罪。外界利益诱惑与内部考核驱动下,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有意“放水”,审核流于形式。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金融从业人员占一定比例。非法集资案件中部分从业人员具有金融从业经历,有的曾在持牌金融机构工作,部分行为人从其他非法集资平台离开,另起炉灶重新成立团队,复制模式反复实施犯罪。如在一起非法集资案中主要行为人均系从“中晋”平台离职另起炉灶,主要业务骨干也都有“中晋”工作经历。

进展

探索涉众型案件系统化追赃挽损体系

在办理非法吸收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时,追赃挽损也是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面对动辄几十亿上百亿的未兑付资金,各部门单打独斗已无法解决问题,建立追赃挽损工作标准流程,明确主体责任、追赃范围和具体措施,构建系统化追赃挽损工作体系成为了破解之道。目前,浦东检察院与公安、金融局等单位已开始共同探索构建系统化的追赃挽损工作体系。

“具体来说,追赃面临着几种不同的情况,每种情况都有对应的处理方案。”浦东检察院命名检察官吴菊萍介绍道,去年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涉案平台已经向一家知名民营企业投资了大量资金,如果此时冻结这笔资金,会导致一直合法经营的民企无法上市,“所以,我们和区政府一起多方协调,最后由一家银行为企业提供担保,确保它们可以正常上市。”

在“爆雷”之外,不少借款人便认为,自己可以不用还钱了。“我们和公安共同建立了一个短信群发系统,通过群发短信、普及法律知识的方式,督促这部分借款者主动还款。”吴菊萍说,在善林金融案中,通过这种方式追回了几百万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与法院沟通,考虑是否可以将拒不还款者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吴菊萍透露,通过追捕追诉进一步加大追赃力度。浦东检察院执法多份追捕追诉函,对案件中参与时间较早、获利数额较大的业务团队经理等人,加大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最大限度挽回投资者损失。在国洲金融非法集资案中,业务员们已退回违法所得等赃款近3000万元。

建议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检察机关建议,加强金融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平台、会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交易平台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完善会员体系及合规管理制度,禁止会员单位虚假宣传、代客理财、承诺收益、诱导交易等不诚信行为。

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让投资者知情决策。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尽快分类别发布统一的信息披露准则、格式指引和模板,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行为,禁止各类众筹平台、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发行人在宣传中以“高回报、低风险”等虚假宣传口号吸纳公众参与,督促广告发布者依法合规经营,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严格审查,禁止发布诱导性金融产品广告。

检察机关建议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衔接,司法机关可充分借助监管部门汇聚大量金融行业的历史及实时数据的优势,立足于办案,对发现的各行业各地区金融市场发展异常,梳理重点监控对象,对发现的重大犯罪线索,及时参与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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