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既要“防卫”也要“正当”

本文字数:436

  “正当防卫”最近一段时间成了司法界关注的话题之一。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拒绝加入传销组织,刺伤传销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但在另一起辩称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被告人王浪在酒吧用酒瓶砸死了挑衅者,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目前案件仍在二审阶段。

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已不似早年那么严苛,有多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最终都获得正当防卫的认定,但这并不代表只要遭遇不法侵害,就可以无限度地防卫和还击。

正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的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一文中所言:“针对当前社会中不敢防卫的现状比较突出、鼓励正当防卫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走向滥用防卫权的另一个极端。‘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引导或者助长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不计后果地滥用防卫权。”

陈宏光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 既要“防卫”也要“正当” 2019-04-01 2 2019年04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