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下班1小时后,在单位宿舍休息的闵丽突感身体不适,在送至医院急诊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闵丽的情形是否符合工伤认定呢?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件,驳回了闵丽女儿王茹的上诉请求。
闵丽是一家餐饮公司的传菜员,工作时间为每天的9时至14时和16时至21时。2017年5月10日15时许,工作结束后在员工宿舍休息的闵丽,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由同事送回家中休息。同日16时许,闵丽至医院急诊,被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当日19时35分,闵丽转入别的医院进行救治,后于次日21时56分抢救无效死亡。
闵丽的女儿王茹向普陀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普陀区人社局调查后认定闵丽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王茹随后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闵丽是在非工作时段前往其他同事居住的公司员工宿舍后才感不适,并由同事送回住处后才至医院救治。虽然闵丽的情形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普陀区人社局的认定于法有据。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王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茹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王茹认为,14点到16点是工作间歇,应当作为工作时间的延续,宿舍应当是工作场所的延伸,闵丽也并非在就诊前一两个小时才突感不适,所以闵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普陀区人社局则辩称,闵丽是在下班期间,在同事居住的员工宿舍休息时感到不适,后由其他同事送回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法定情形。
上海三中院认为,闵丽是在中午休息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到公司员工宿舍休息时感到不适,再回到住处后被送到医院就诊,所以其“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其病发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普陀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闵丽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文中人名为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