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万州区的张某因信用卡被复制和异国盗刷蒙受了22万余元的损失。由于银行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对张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银行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二中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于2010年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预留了其父亲的手机电话,并一度将该信用卡交由其父亲使用。2016年7月13日晚上,张某父亲查看收到的手机短信提示,显示12日晚该卡在菲律宾连续发生6笔交易,共计22万余元。离奇的是,随身携带该卡的张某并未出国或进行上述消费。14日,张某与其父持卡到某银行分理处办理了挂失止付业务,并在银行工作人员陪同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并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随后,张某向银行主张赔偿该信用卡账户的境外交易损失。因银行拒绝赔偿,张某诉至重庆万州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22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银行辩称,此次损失是因为张某未尽到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及密码的义务所致,且张某隔了1天才到银行挂失,认为张某的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
法院认为,银行辩称是真卡交易没有事实依据,遂认定系他人通过伪卡对张某的信用卡账户进行的支取和消费。银行制发的信用卡存在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以及银行交易系统存在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银行应对伪卡交易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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