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代书遗嘱

本文字数:643

  ●事件回顾

小明和小胖的父母有一套房产,生前曾让小美代书立下遗嘱,写明房产在二老去世后由小胖继承,二老在立遗嘱人署名处按了手印,但小美没有签名。作为遗嘱执笔人及见证人的小美是小胖公司的员工,由小胖所开的公司为她缴纳社保。立下遗嘱不久后,二老陆续去世,小胖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处理房产,小明却要求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无效,而应二人共同继承房产。

●法院判决

代书遗嘱无效

小胖和小明法定继承房产

●法官释法

本案法院为什么判决代书遗嘱无效?

小胖收到的遗嘱,只有小美一名见证人在场,又欠缺小美的署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且小美与继承人小胖的公司有劳动关系,与小胖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所以法院难以认可遗嘱内容,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代书遗嘱 又称“代笔遗嘱”。是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代书遗嘱制度是为了在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的同时,也要保证代书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18条、第2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

●风险提示

合法见证人是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对见证人的选任要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最好由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

主讲人介绍:

张阳,上海一中院研究室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爱好运动、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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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代书遗嘱 2019-04-15 2 2019年04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