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原公司签的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即在离职两年内,我不能去和现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任职。
就此我向在我之前已经跳槽去同行业公司的前同事作了咨询,他们都说该条款没有任何效力,因为公司并未就此给我们补偿。
请问律师,情况是像他们说的那样么? ——姜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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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我要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