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合同售价12万却另收2.3万服务费
我是一小区业主,2018年开发商委托世联行售卖本小区车位,我2018年7月份购买了小区车位,价格是14.3万元,刷卡支付,总共刷了两笔,一笔12万元,一笔2.3万元,开发商开具了两张收据。购买车位后世联行以开发商会统一出车位买卖合同为由,一直到2019年3月份才签车位买卖合同,但是合同里显示的车位价格是12万元,并非真实售价14.3万元,销售说2.3万元是服务费。我当时还是签下了合同。最近我看到有很多小区开发商都存在车位买卖合同里的售价和实际售价不符的问题,媒体报道中称这属于违法问题。开发商是不是存在违法问题?我能不能要求退车位,让开发商返还14.3万元?或者要求开发商退回2.3万元的差额?
吴先生
【解答】
吴先生,您好!您已向开发商支付了14.3万元,同时您与开发商后续签订了书面合同明确指出车位价格是12万元,可以确认你们双方对12万元的价格认定无异议,车位价格应为12万元。对于您多支付的2.3万元钱款,如果在您付款时,开发商已告知您该钱款的性质,或在收据上明确写明属于服务费,您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后续你们双方又通过书面合同再次明确了该款项,在这种情况下,2.3万元作为服务费的事实是可以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看来,显然开发商在收款时向您隐瞒了该笔款项的真实性质,在签订合同时您方才知晓,而且从您表述的“合同里显示车位价格是12万元,销售说2.3万元是服务费”这一情况看,合同中亦未对2.3万元的费用性质予以明确,这对您是有利的。既然买卖合同已明确了车位价格为12万元,则开发商多收取了2.3万元,一来没有书面约定,二来也的确存在开发商隐瞒事实的情形,可见开发商多收的2.3万元钱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您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该笔款项。共有房屋离婚后分割父母出资部分无利息
我与前夫婚内有一套房,现已通过法院进行判决:房产性质为共有,我享有70%份额,对方享有30%份额。同时双方都认可房产为女方父母全额出资。这种情况下如果进行房产分割的话,是否要剔除女方父母实际出资部分再进行分割?另外,是否还要考虑到女方父母出资的利息? 白女士
【解答】
白女士,您好!您与前夫拥有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已经法院判决,您享有70%份额,对方享有30%份额。根据判决书的内容看,目前房屋属于按份共有,故在实际分割时应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份额执行,不存在剔除您父母实际出资部分再进行分割。此外,对于您所说女方父母出资的利息问题,应视您父母出资时该款项的性质而定,若出资时,您父母与您、前夫共同约定该款项系有偿借款,则您与前夫应按照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但从您的描述以及判决结果看,推测你们当时没有借款的约定,而且法院在判决时已考虑到房屋的出资问题,因为通常除按份共有外,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同时考虑房屋出资来源、各自贡献以及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适当调整,现您已被确认拥有70%的房屋份额,法院应该已经结合了房屋出资来源作了调整。故不存在您所说的父母出资6年利息问题。
培训班太差听不懂想解约机构不退费
我去年7月份在一家早教中心给小孩报了65节课,上了十几节课之后发现教学质量很差劲,孩子根本听不懂。所以想与园所解约退费,但是他们以合同已签订为由不给退,我一看合同,关于解约、退费这一块根本就没有约定,只有一句一切解释权归他们解释。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林女士
【解答】
林女士,您好!目前不少省市已就培训机构的收费退费问题制定了相关规定,您可以参照有关规定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如果您所在的省市没有相关规定,您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就合同的终止与培训机构进行协商,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您要求终止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当然如果您确有证据证明培训机构的上课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您可以依法或依约解除合同。家长把孩子送入培训机构前,应事先对培训机构的口碑、教学质量、收费退费规定审慎调查,就培训机构宣传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签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保时未领结婚证保险合同能否生效
老公在婚前为我投了一份保险,当时是以夫妻名义投的保,投保后五天就领了结婚证,投保时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他本人,另外这份保险还有一个豁免权,就是投保人发生意外可以豁免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但我听说此保险无效,因为投保前并不是夫妻关系。请问投保后不是还有几个月的等待期才会生效吗?请问该如何办理才能算有效呢? 姜女士
【解答】
姜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现您配偶为您投保时,双方还未登记结婚,您当然不属于配偶这种法定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但法律同时规定,除法定外,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可以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故只要投保时您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并在保险文件上签名,则该份保险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骨折误诊肌肉拉伤医疗事故还是工伤
我爸在工地上班被挖机轧伤脚面,造成两处拓骨骨折,多处关节脱位。当时医生并没有告诉我们是骨折,说是肌肉拉伤,就打了石膏,出院的时候说石膏绑四十来天解掉就可以了,也没有让我们再去复查。由于以为不是骨折,当时跟工地赔偿方面我们没有过多追究。如今拆完石膏我们去另一家医院拍片,医生说还是骨折状态,并且需要做手术否则脚骨就是歪的,以后有后遗症的概率很大。工地说我爸没有签合同,并不承认我爸是他们的员工,找当初肇事的挖机师傅,他说我们已经立下字据表示后续问题跟他无关。请问这种状态下我们该找谁讨说法? 胡先生
【解答】
胡先生,您好!您父亲在工地上履行工作时发生意外,工地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范围,应当根据您父亲与工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确定。虽然您父亲没有与工地签约,但只要他们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即便未形成劳动关系,您父亲接受工地的雇佣提供服务,工地作为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其次是否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从您的描述看,首诊医院虽未能诊断出您父亲的骨折,但目前还未能确认造成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因此尚不能确认。故建议您父亲可以先进行手术,在完成一个治疗阶段后,再来确认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其次,即便医院有责,也并非就您父亲的整个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毕竟您父亲受伤的来源系在工地上轧伤脚面所致,该部分损伤让医院承担是不公平的,只有对您父亲就原有伤情扩大部分与医院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失,才可向医院主张赔偿。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金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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