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高远
本报讯 今年是《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4月17日,《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召开。研讨会围绕《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与衔接、平台责任的边界、错误投诉的法律责任等四个议题展开探讨。
研讨会由上海司法智库学会知识产权研究分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共同举办,来自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司法审判机关、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以及电商平台企业的代表参会。
《电子商务法》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引起了各方的深入讨论,如第42条至44条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和第40条的竞价排名条款。来自阿里巴巴集团的法务部法务专家王丽娜指出第43条中“15天等待期”具有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认定建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陈为认为,对“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应基于电商平台对于侵权判断的主观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
围绕竞价排名条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宋健就竞价排名引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发表看法。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袁秀挺提出。竞价排名如何显著标明“广告”以及搜索服务提供商如何履行审核义务是《电子商务法》生效后需要思考的问题。
上海高院民三庭庭长刘军华提出,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法》面向的是所有电商平台,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确保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上海高院副院长张斌表示,《电子商务法》刚施行不久,一方面需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者对相关条文加以学习并吃透,另一方面新法施行后一些实践问题已经开始显现,对于法律规定如何更好地结合司法实践,还需要通过研究进一步予以深化。希望通过具有宏观性、开放性、专业性的研讨交流,对司法实践形成更有针对性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电子商务法》有效落实。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表示,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问题多。因而《电子商务法》既要解决领域内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不仅要重视开放性,更要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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