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杨淇翔
微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搭建了一个网络平台,平台上用户数量是庞大的,微信有责任对平台上的用户进行监管,也有义务提高相关监管能力,让相关投诉举报平台能够高效地运作。
这不仅是微信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有效途径。
如今,利用微信这一社交平台开微店、做微商的人有不少,既然都姓“微”,一旦微商微店商品侵权,微信是否需要担责呢?
首先就微店而言,虽然从微信的小程序端口可以搜索到微店小程序入口,但微店也有自己的APP,它是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软件。
小程序是一组基于移动端的网页页面,其技术原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为小程序的开发者提供开发工具,二是在用户和开发者之间提供信息接入通道。
小程序平台并不储存小程序的内容,其内容直接由开发者向用户提供,每个小程序开发完成后就会变成独立网站进行运营,腾讯作为基础的页面接入技术提供者,已经无法控制小程序发布的具体内容。
因此,腾讯作为小程序平台并没有办法对小程序中的侵权内容进行定点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除非删去该小程序上的全部内容。
微店平台上的商家如果侵权,应当由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家以及运营微店的平台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跟微信关系不大。“通知+删除”的责任也是由微店的服务商来承担。
其次,微商是指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微信等社交软件,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形态。
微客可以分享商品链接到朋友圈、微博、QQ空间等社会化媒体上,实现基于熟人推荐方式的裂变式分销。
如果用户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信平台上售卖的产品导致侵犯他人权益的,也很难要求微信平台对此承担责任。
关于微信是不是网络交易平台的问题,目前是有争议的,主流观点认为微信是一个社交平台,而不是一个网络交易平台。
如果微信不是网络交易平台,那么就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虽然微信对于微商、微店商品侵权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微信平台也有责任让相关投诉举报机制更高效一些。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朋友圈里微商发布的内容如涉嫌侵权的,应该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微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搭建了一个网络平台,平台上用户数量是庞大的,微信有责任对平台上的用户进行监管,也有义务提高相关监管能力,让相关投诉举报平台能够高效地运作。
这不仅是微信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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