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KTV私放300余首歌曲

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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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音乐作品盗版侵权的行为屡见不鲜,KTV更是侵权的“重灾区”。近日,一家KTV因为私放300余首音乐作品,而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像协会)告上了法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该KTV所属公司侵权成立,赔偿14万余元。

作为依法代表音像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协会发现上海某娱乐公司旗下的KTV未经许可,在自主点播系统放映包括《流星雨》在内的3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而这些被侵权作品属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索尼公司)所有。根据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该KTV场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许可费,侵犯了相关著作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从曲库中删除300多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27万余元。

对此,被告娱乐公司认为中国音像协会无诉讼主体资格。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台湾索尼公司授权给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之声公司)的权利没有转授权,只是之后认可中国音像协会可以维权,但是未认可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转授于该协会,且涉案音乐电视中有很多是演唱会、见面会、电影电视画面以及简单录制,达不到独创性的要求。

对此,法院认为中国音像协会主张其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原唱歌手或者演员演绎了具有一定故事情节的画面,再配以歌曲形成的音乐电视;第二类系原唱歌手的现场演唱表演、幕后花絮、歌手歌迷见面会而形成的音乐电视。对于被告提出涉案取证的视频仅录制开头部分,取证时间过短的意见。法院认为,虽然公证时大部分歌曲仅播放了时间较短的片段,但根据一般经验,在KTV经营场所供公众点播的歌曲一般均具有完整性,而歌曲从公证播放开始到曲名直至歌词出现有十几秒至几十秒不等的时间,这段时间出现的画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音乐电视内容完全一致,且大部分标注了索尼公司的标识。

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类型、作品数量、制作成本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娱乐公司就每首歌曲赔偿原告400元,确定娱乐公司使用侵权的歌曲数目共计355首。

最终法院判决娱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原告中国音像协会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涉案355首音乐电视,并赔偿中国音像协会经济损失合计14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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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8 KTV私放300余首歌曲 2019-04-26 2 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