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据媒体报道,因毒杀野生鸟类,本市崇明区的村民沈某、陈某夫妇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每周还要在当地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每次3小时,这样的公益服务将延续2年,累计时间达到1800小时。
这是上海使用公益劳动补偿受损生态资源恢复的首个案例。
那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引入的公益劳动,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刑法尚无判罚公益劳动的规定
本案是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劳动的内容体现在民事诉讼部分的经济赔偿协议之中。
和晓科: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公益劳动、社区服务是可以作为特定案件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的。
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刑法中尚无相关规定,因此公益劳动在我国尚不能作为一种“刑罚”。
对于“刑罚”,我国《刑法》规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对于罚金的缴纳方式,《刑法》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并未将从事公益劳动规定为一种附加刑,也没有规定可以用公益劳动折抵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劳动的内容体现在民事诉讼部分的经济赔偿协议之中。
通过这样的协议,较好地解决了公益劳动的法律依据问题。
因为既然是民事诉讼、民事协议,那么协议内容就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可以由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确定公益劳动时间并非随心所欲
公益劳动部分是出于修复环境的需要,部分是出于折抵赔偿的目的,因此对于公益劳动时间的确定也并非随心所欲的。
李晓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要求被告方从事公益劳动,部分是出于修复环境的需要,部分是出于折抵赔偿的目的,因此对于公益劳动时间的确定也并非随心所欲的。
以这起案件为例,检察机关根据调查了解到,当地开展巡护拆鸟网活动,每工作一个小时大致可以解救一只野生鸟类。
据此,办案组确定让夫妇俩在两年内服务巡护拆鸟网工作1800个小时作为替代性修复方案,因为夫妇俩涉嫌捕杀的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共计1763只。
而在2015年江苏连云港市的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赔偿环境损失共计7.5万元。
因王某没有能力全部支付,法院判决其赔偿5.1万元用于对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
依据王某主张其经济非常困难,自愿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法院判王某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
据办案法官介绍,王某被判公益劳动时间,法院参照当时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认为王某提供环境保护劳务的工作量应相当于其环境污染赔偿不足的金额,即7.5万元损失与5.1万元赔偿的差额2.4万元。
照此金额计算,判决王某承担960小时环境公益劳动。考虑到实际情况,将960小时分解为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少于6小时。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具体案件中公益劳动时间的确定,是有着相应依据的。
公益劳动可作为社会矫正的一种形式
对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要求被告从事公益劳动,目前相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有多种形式。我认为将来可以考虑将刑罚、社区矫正与公益劳动相结合,加强对公益劳动的监督力度。
潘轶:对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要求被告从事公益劳动,目前相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有多种形式,包括法院判决公益劳动、判决确定赔偿但在实际执行时通过公益劳动折抵以及像本案这样通过民事协议的方式确定。
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公益劳动的内容并非在刑事判决部分,而是体现在“公益劳动补偿结合经济赔偿协议”之中。
在以往的环境公益诉讼中,也有法院根据原告诉请,直接判决要求被告从事一定时间公益劳动的情况。
而我认为,将来也可以考虑将刑罚、社区矫正与公益劳动相结合,加强对公益劳动的监督力度。
虽然在我国刑法中,并未将从事公益劳动作为一种附加刑,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而从事公益劳动,也可以作为社区矫正的一种形式。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而且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相关报道
崇明一对贫困夫妻捕杀野鸟 被判刑并罚公益劳动2年
据正义网报道,最近崇明区港沿镇的村民发现,平日在家务农时而做些泥瓦工的村民沈某夫妇,每周各自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每次都有3小时,这样的服务将延续2年没有报酬。原来两人因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上海铁路检察院通过诉前磋商,形成公益劳动补偿结合经济赔偿协议,成为上海使用公益劳动补偿受损生态资源恢复的首个案例。
去年7月至8月期间,沈某夫妻二人在崇明岛上多处农田,通过在农田里投撒拌有毒药的小麦籽的方式,捕杀了珠颈斑鸠、喜鹊、山斑鸠、火斑鸠、雉鸡、棕背伯劳、白鹭、白胸苦恶鸟等多种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共计1763只。
去年10月,集中管辖全市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上海铁检院认为,沈某夫妇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更是破坏了崇明岛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该院决定由检察长吴云承办这一重大、疑难案件,指挥调查取证工作。吴云与办案组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走访了当地村委会等人了解沈某夫妇俩的家庭背景、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村里宣传崇明禁猎区的相关工作等。
通过对受损野生鸟类的资源价值作鉴定,依法认定涉案的野生鸟类的基准价值合计为502100元。
但夫妇俩原本经济条件并不好,家中还有两位八十多岁的老人需要照顾。办案组在调查中注意到当地各个村镇都成立护林护鸟队进行巡护拆鸟网等保护工作,而夫妇俩有很强的劳动能力,也愿意通过劳动服务进行补偿修复。
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开展巡护拆鸟网活动,每工作一个小时大致可以解救一只野生鸟类,办案组确定了让夫妇俩在两年内服务巡护拆鸟网工作1800个小时作为替代性修复方案,实现其解救野生鸟类的数量能尽量弥补非法捕杀的数量。
按照协议,沈某、陈某共同连带赔偿3万元,用于崇明地区公益林的补植复绿;沈某、陈某各自每周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以上,每次3小时,服务期限为2年,二人服务时间共计1800小时;沈某、陈某根据当地村委会安排,参加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公益宣传活动,服务期限为2年;沈某、陈某共同缴纳保证金5万元,作为履行赔偿协议的保证;镇政府负责对二人履行协议进行监管。
夫妇俩按协议向港沿镇政府缴纳了赔偿金和保证金共计8万元,并开始履行公益劳务替代性修复赔偿协议。公益诉讼部门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夫妇俩履行替代性修复方案的行为在刑事起诉时,检察官以从宽处理的酌定情节,纳入量刑建议考量范围内。
前不久,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其妻陈某被判处缓刑,夫妇俩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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