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详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本文字数:871

  □据新华社报道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昨日,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变化调整。列举的事项包括:一是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是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是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了3类事项,分别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问:条例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是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

问:为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在听取意见的方式和对象上,规定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并且要求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同时,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事项,要求决策承办单位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二是在具体的程序要求上,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这两种方式的程序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在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上,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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