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 刘建邦
在北京当厨师的张志国骑自行车横穿马路,并且没有留意红灯的“警告”,被一辆空驶的出租车撞飞十多米,当场昏死了过去。后经送医抢救,虽然命保住了,但成了高位截瘫。
张志国的家属事后到处咨询律师,但大多数律师一听案情,就摇头表示拿不到多少赔偿。无奈之下,他们经人介绍找到了我。
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感到张志国即使存在闯红灯的情节,但被撞得如此严重,很难说肇事车辆没有过错。可是,现在唯一确定的只是张志国自身的过错,要争取尽可能多的赔偿,的确并不容易……
一人被撞全家陷入绝望
2002年5月8日晚7时,在北京平安大街上,张志国由北向南骑车到一处人行横道时遇到红灯,但他因赶路而横穿马路,结果与一辆由东向西疾驰而来的空驶出租车撞上,飞出去十多米,头先着地,当场昏死了过去,被过路司机帮忙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张志国颈椎骨第5节和第6节脱节,颅脑骨裂,深度昏迷,生命垂危。
因抢救及时,他的命总算是保住了,但也造成了高位截瘫,胸部以下完全没有了知觉,后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
张志国的妻子是农村户口,夫妻两人要养育11岁的女儿和9岁的儿子。
张志国的父母也都在农村,而且均身患癌症,急需治疗。一家人中,只有张志国是城镇户口,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当厨师,不足1000元的月收入成了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现在家里的顶梁柱倒了,全家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几乎陷入了绝境。
事发后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进行鉴定,了解到肇事车辆是在绿灯的情况下正常行驶,而张志国在横穿马路时闯了红灯,有重大过错,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看,受害人的过错大于肇事司机。因此,交警支队并未向双方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张志国的家属在与肇事方交涉赔偿问题时发生分歧。肇事方认为,受害人未遵守交通规则,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只愿意赔偿受害人少部分医疗费用。双方协商未果。
在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又该如何为其争取最大的权益呢?
张志国的家属事发后咨询了许多律师,一听张志国是横穿马路且是闯红灯被撞,这些律师都表示拿不到多少赔偿,不愿意接手此案。
初察案情确定调查方向
经多方打听,张志国的家人慕名找到了我。在详细听取他们的陈述以及了解张志国的伤情后,我决定接下这起案子。
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感到张志国即使存在闯红灯的情节,但被撞得如此严重,很难说肇事车辆没有过错,该案绝非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但我同时也意识到,受害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经确定,如果不能证明肇事司机也有重大过错,那么总的赔偿数额就将大打折扣,张志国极有可能只能得到对方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赔偿,这一赔偿通常不到应赔额的20%。但是如果能够证实案件是混合过错,且双方过错责任相当,那么受害人就可以得到不少于50%的赔偿。
对于混合过错案件,特别需要对客观证据全面取证,以充分证明案发的原因。
有些诉讼代理人只看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不出具责任认定书的交通案件,也不做周详的调查,极有可能产生漏掉肇事方责任的情况,使肇事方逃脱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应有全面的了解,并且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维护受害人一方的利益,科学、合理测算每一项赔偿数额,为受害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奔波取证拿到关键证据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为受害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我决定亲自取证,重新调查了解事发时的情况。
首先,我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了科学检测。检测结果对我方非常有利,结果显示:该车后轮制动不达标。
也就是说,肇事车的刹车存在极大隐患,这种制动部分存在重大缺陷的车辆按照相关规定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
在取得初步进展之后,我又对肇事车当时的速度进行调查,这也是最为艰难的一步,因为事故发生已有一段时间,双方当事人对车速各执一词。因此我马上提出申请,要求对现场勘验资料进行鉴定。
经鉴定专家根据现场勘验资料分析,认定肇事车发生事故时的时速在每小时73公里,而该路段最高限速是每小时60公里。据此,肇事司机当时属于严重超过限速行驶。
虽然有了这两项重要证据,我还是多次前往案发地点,对路面状况进行观察记录。我发现案发地为双向十车道,道路笔直、平整、宽敞,路况非常好,司机在车上视野开阔。要是司机精力集中正常驾驶车辆的话,对于前方路况应该能够掌握得很清楚,即使有人在前方横穿马路,也应该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为了证明这一点,我还特地自己驾车多次在事发路口进行验证。
绝地反击力证混合责任
基于已经取得的证据,我们很快提起了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出租汽车公司的两名代理人一直强调:原告张志国违章骑车闯红灯,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最终导致了撞车事故的发生以及自己高位截瘫的结果,因此张志国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此,我拿出了一系列证据。我指出:
所有这些物证和鉴定资料都证明:
第一,肇事方在发生事故时驾驶的汽车后轮制动不达标;
第二,事故发生时肇事出租司机在超速行驶;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事故发生地视野开阔,司机对路况应该一目了然,这样的道路环境说明肇事司机案发前没有认真地观察道路,没有集中精力驾驶车辆,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错。如果肇事司机认真驾驶和留心观望的话,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综上,受害人虽然存在过错,但是肇事方也存在过错,本案应当是一起混合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由于证据充分,我方的观点被法院合议庭接受了。
经过几轮激烈的相互辩论,被告方的代理人也逐渐认可了我的观点,我们终于达成共识,认定本案的性质是一起混合过错责任的案件,且肇事方责任略大于受害方。
当庭计算确定赔偿数额
达成了第一步目标之后,我顺势提出了一个令在场人员大吃一惊的赔偿金额。
我要求按照双方的过错,客观公正地分担责任,肇事方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经测算,肇事方的赔偿数额应当在60万元左右。被告代理人当即质疑这一数目太高,连法官乍一听也认为数额有点过高了。
但我是有备而来,开庭前我已经走访了北京市康复医院,并取得了院方出具的《继续治疗和康复费用的专家意见书》。
对于我方诉求中争议较大的“陪床费”,我也作了一番解释:张志国需要全天有人陪床,依照8小时工作日计算,必须由3个护理人员日夜轮班。
根据规定的20年陪护时间测算,再加上节假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陪床费用至少需要60多万元。”
为了打消法官的疑虑,也让被告方代理人无话可说,我提出和对方代理人一起当庭进行测算,法官也在一旁审核。测算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们对伤残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的陪床费用、伤残鉴定费用、未成年子女生活补助费、治疗期间的治疗费用、事故发生时的物品损坏费用等,不厌其烦地逐一项目进行了计算。
三方共同计算的结果出来后,被告代理人大吃一惊,竟然是120多万元!
我提出,基于这个各方认可的赔偿总额,按混合过错双方各50%比例分担责任,被告也应当一次性给付原告60万元。
这下,法官和肇事方都信服了,表示认可这一数额。
调解结案促成最好结局
在此基础上,审判长对我们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我方证据充分,赔偿数额又是三方共同计算确定的,双方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住院期间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此外被告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5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张志国经常发生原因不明的休克,且越来越频繁,医院专家经过会诊后认为,张志国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为此,我对张志国目前所能争取的赔偿数额,和他万一身故可能得到的赔偿进行了测算比较。
我感到,如果此案通过判决结案,对方可能会先赔偿一部分,但后期费用需要按照实际发生费用逐年支付,但依照张志国的情况来看,如果故去,后期治疗费、陪床费等尚未给付的赔偿金,就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了。
更何况,调解结案对方不能上诉,支付赔偿也比较及时。张志国的治疗、抢救随时都需要钱,一天都拖延不得。因此,我尽力促成了调解结案。
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天,出租汽车公司两位代理人就将赔偿金和诉讼费用等52万元交给了法院,之后由法院将该笔款项发还给原告。这对于苦难的张志国一家人来说,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
由于张志国的家人法律知识缺乏,并不知道自己可以得到哪些应得的权益,我在结案后继续四处奔波,到相关部门为张志国进行了残疾人登记,使其可领受残疾补助。
我还帮助张志国到其所在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使他可以按月领取病退金。虽然为了这起案件东奔西跑,耗费了自己大量的精力,但看到这个不幸的家庭能够获得经济上的支撑,作为律师我也感到十分欣慰。(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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