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王女士
投诉时间:2018年10月
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公司购买了一套沙发,在商家送货上门后发现沙发存在明显的色差,便联系商家要求退换,但商家不予处理。商家表示,经派人上门查看,认为沙发仅存在轻微色差,但在相关标准以内,因此不同意退换。
在多次商谈无效的情况下,王女士无奈投诉到浦东新区消保委,希望能帮助自己维权。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商家,商家门店负责人倪小姐表示早已把情况反映至公司总部,但因只有轻微色差,没有达到退换的条件。对于商家的答复,工作人员随即提出色差鉴别的标准是企业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倪小姐对此回答不出,只是表示会把消保委的问题向公司总部上报,由公司总部来答复。不久,商家公司总部洪小姐来电联系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其再次提出色差标准范围的相关依据时,商家洪小姐表示会联系制造商索要依据。
在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交涉后,商家总部向消保委提供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该书面情况说明中,商家还是继续强调色差属于正常范畴,表示不影响美观、不影响使用,即使更换还会有类似情况,对于色差的鉴别表示没相关标准。
由此可见,色差达不达标全由商家说了算,在无任何鉴别标准的情况下,商家以色差符合标准为由不予退换,企图蒙混过关。消保委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商家,这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用诚恳的态度、正确的方式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督促下,商家表示会和消费者协商,争取取得消费者的谅解。
不久,消费者来电表示商家已和她联系并协商,经协商双方已取得和解,商家赔偿消费者800元,消费者不再坚持退换沙发。对于消保委的工作,消费者表示满意并表示感谢。
产品合格标准应是科学、严谨的,是检验产品质量的准绳,商家岂能随口说说,还想以此蒙混过关、忽悠消费者。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如遇到处处用“标准”当挡箭牌的商家,可以要求商家出示所使用的产品标准文本,并对照标准文本内容检视或请专业机构检验产品的各项指标;商家如果拿不出所谓的“标准”,消费者就发现的产品问题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部分商品的某些方面,如沙发、地板的色差问题,国家确实没有相关标准,商家在售前有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存在色差,在售后也有义务尽可能解决消费者对产品不满意的情况。
◆律师说法
沙发存在明显色差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对于这类缺少国家标准的商品品质,消费者应该如何应对?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家具类商品时,通常都是根据实物样品或图片、广告予以选定,若商家实际交付的商品与样品或图片不符的,则显然商家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商家退、换货。
“商家交付的商品应保证与承诺的或者实物展示的样品或图片、广告等一致,否则就是‘货不对板’,构成违约。”金玮律师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若商家在介绍商品时刻意隐瞒色差问题,则有欺诈的嫌疑。”金玮律师坦言,色差程度是否构成质量问题,则需要通过鉴定等方式进一步界定,但是在商家提供的实物样品、图片或广告等未标识存在色差,商家实际交付的商品却有色差,显然是不符合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权,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
此外,金玮律师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家具类商品时,应明确约定有关商品的标准,且在有实物样品、图片或广告的情况下,将实物样品、图片或广告图片等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以便消费者在收货时核对相关商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与约定不符,则有权根据合同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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