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顾晗玉
本报讯 2018年5月,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上海物华大楼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虹口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乐某某向国有资产“伸黑手”东窗事发。日前,虹口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乐某某提起公诉。
上世纪80年代,乐某某进入区属国有企业虹房集团工作。1992年,38岁的他就成为虹房集团工会主席,并担任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虹口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当时虹口区范围内的公房管理。虹口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本是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国有独资公司。2002年,公房公司改制为虹房集团持股的国有参股企业,原由公房公司经营管理的本市物华路58号物华大楼4层部分房产及6层房产划归虹房集团所有。2003年,乐某某在经办改制工作过程中,将物华大楼1-6层及地下室产权整体登记至公房公司名下。
2004年历经两次国企改制,公房公司变为民营企业,乐某某成为公房公司实际负责人。由于工作需要,虹房集团依然委托他负责管理部分经营性国有房屋出租工作,并代收租金。2005年,乐某某在工作中发现有几处产权本应归属于虹房集团的房屋,依然登记在转制后的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时,他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2007年至2013年间,乐某某作为公房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受委托管理物华大楼部分房产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擅自动用某号4层部分房屋产权和6层房屋产权,向他人提供抵押担保,非法收取他人钱款,获利671万余元。没有想到的是,因借款人无法还债,该抵押资产被法院查封并面临强制拍卖。
2018年8月,虹口检察院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该区纪委监委开展调查,并协助提供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获取的部分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乐某某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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