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本报讯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种偷税漏税行为,本市某电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指示他人虚假开具79份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达770余万元。近日,经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金山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上海某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指示被告人李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他人为上海某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9份,虚开金额累计770余万元。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缴了涉案的税款。
庭审中,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实施犯罪并不是为了牟利,已补缴税款,作为民营企业家对国家、社会有贡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应认定为自首,均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对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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