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我要找律师

本文字数: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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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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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就餐归来,受伤是否工伤

我在单位上班时中午外出吃饭,骑电瓶车归来途中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微信网友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明确: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具体到该网友所咨询的情况,我认为首先要看单位内部是否设有食堂或者提供午餐。

如果没有,那么劳动者外出就餐后回来上班,我认为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当无疑义。

但如果单位内部设有食堂或者提供午饭,劳动者出于个人原因外出就餐,那么归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可能面临的争议会更大一点。

其次,要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还要看是否“非本人主要责任”。

因此,如果是骑电瓶车不慎自己摔伤,那么很可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婚姻家庭

女婿外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我女儿两年前登记结婚,之后由男方家长出资购置了婚房,其中有一部分是男方贷的款,现在已经由男方家长还清了。

这处房子的房产证上登记了我女儿和女婿两人的名字,随后我们出资数十万元购置了新房的家电以及家具。现在男方因为有了外遇,因此小夫妻在闹离婚。

请问律师,这处房产和房子里的财产(包括我们购置的那些家电和家具)应该如何分割?另外,是男方先提出离婚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是否会有差别?——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王女士女儿、女婿住的房子是婚后女婿父母出资购买的,由于房产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女儿、女婿的名字,因此该套房子是女婿父母对儿子、儿媳的赠予,属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出资购买的新房家电家具,如在购买后赠予时未特别说明,视为对女儿、女婿的赠予,也属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一般没有什么差别。财产分割的原则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如只是婚姻中男方出现外遇情况,单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的程度,女方就还不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继承发生纠纷,如何争取权益

我外婆生前有六个儿女,其中五个儿女都在市区,也基本都得了老人生前的好处。唯一的女儿,也就是我母亲,从小就在郊区生活,老人临终前想把自己的最后一处房子留给我母亲,并在医院当着护士和我母亲的面写下了遗嘱,并要求其他儿女不要争夺,而且当时给其他的一些儿女也打了电话告知。

但外婆去世后,那另五个儿女强要我们把此房产再分一半给他们,还否认老人临终前给他们打电话说房产一事。

我们现在只有老人生前立的遗嘱一份,但因为外婆眼睛不好,所以写出来的字特别难以辨认。可是,当时在场的护士应该是能够作证的。

听说这些舅舅阿姨可能要起诉争夺房产,不知道我母亲能否顺利得到这处房产,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项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这起继承纠纷的关键是手书遗嘱的有效性。从项小姐的叙述来看,老人的子女不认可这份遗嘱,而项小姐也表示,由于老人视力不好,因此遗嘱的字迹难以辨认,但立遗嘱时有护士在场并可以作证。

从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来看,只要遗嘱可以直接阅读,内容明确,字迹不清并不影响其效力。

因为遗嘱是老人亲笔所写,所以是否有人见证也不重要。如果老人的其他子女对遗嘱有所怀疑,可以申请鉴定以辨别其真伪。

但是如果遗嘱的字迹很不清楚,以至于无法通过阅读得知其内容,需要通过在场人的叙述补充,那么这份遗嘱的效力就发生了问题,基本上无法生效。因为老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应当以书写的内容为准,而不能由在场的人口述补正。这是法律对遗嘱形式所做的要求。即使在场的护士愿意作证,这份看不清楚的遗嘱依然是无效的。

劳动工伤

工资遭到拖欠,应当如何维权

我和几个同事都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合同期满时,老板拖欠了我们3个月的工资。

经过我们多次讨要,由财务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欠我们工资款若干元。写欠条至今又过去2个多月了,老板还是不肯还钱。

请问律师,这事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还是可以直接起诉?——何先生

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回复如下:

何先生的工资遭到拖欠,他有两个途径可以维权。

首先,他和同事可以到人社部门去投诉举报,要求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其次,他可以凭老板出具的欠条,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板支付因拖欠工资而形成的债务。

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应作赔偿

我从去年到公司工作,至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有一纸内容很简单的“用工协议”。

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单位支付不签合同的补偿?——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法律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份合同的名称未必就叫“劳动合同”。

如果魏先生和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那么这样的“用工协议”就属于书面劳动合同,魏先生不能要求公司给予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

但如果此用工协议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那么就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低工资标准,如何具体执行

我的工资刚过原先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我的工资就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

我去找公司理论,他们说我还有其他奖金收入,加起来高过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并不属于最低工资保障的对象。

请问律师,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公司说的那样执行的么?如果不是,我该如何维权?——田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部门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法定强制性工资保障,这和劳动者另外所得的奖金没有关系。

但用人单位只要不以低于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就没有违法,否则就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工资,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单位克扣奖金,是否符合法律

单位为了约束员工,规定每月的奖金只发放一半,留存一半作为“全年贡献奖”,发年终奖金时再一并发放,据说写入了规章制度。

如果我在发放年终奖前辞职,单位说年终奖按照我实际工作的月数折算,但这笔“全年贡献奖”一分钱都没有,据说在规章制度里也有相关条款。

请问律师,单位这样做合法吗?——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马先生应根据自己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来区分该奖金的性质,即该笔奖金究竟是固定数额的工资,还是属于提成。

如为固定数额,则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可直接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额,向单位主张支付应发而未发的奖金数额;

如为提成,则马先生需要提供或者请求法院调取能够证明提成奖金数额的证据,再根据单位有关财务数据所显示的数额,向单位主张应发但实际未发的奖金数额。

物业房产

续租未签合同,要求腾房咋办

我租了一处门面房做小生意,至今已有3年多。合同2月底到期前我要求续租,房东同意了,租金仍然按照原来的标准支付,但没有签订新的租房合同。现在房东通知我尽快腾房。

请问律师,原来的租房合同是否视为延续?  ——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张先生在原来的租赁合同终止之后,并没有续签新的租赁合同,但房东同意他继续租赁该房屋,并按照原来的标准支付租金,法律上视为“不定期租赁”。作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房东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告知并给予必要的搬离时间。

房东现要求张先生搬迁腾房,就是要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关系,张先生必须搬离该房屋,但房东应事先给予他必要的搬离时间。

债权债务

借款人已过世,欠款如何索回

我朋友高某2年前借给张某5万元,还没到还款时间,张某却不幸病故了。

他去张家要钱,张某的妻子不认可这笔借款,不肯还钱。

请问律师,如要起诉,是否必须等到借款到期?另外,是应该直接以张某的妻子作为被告么?

——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打算要起诉,高某无须等到该笔借款到期。高某应以张某的继承人或遗赠人为被告,张某的妻子只是张某的继承人之一。

借款人张某病故,作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已无法履行借款合同,因此,该借款合同的另一当事人高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高某有权要求张某的继承人在张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父亲遗留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我父亲近日过世,债主就找上门来,说父亲以前欠了他们8万元(有欠条)一直未还。

由于我们是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财产的,哥哥和姐姐都说他们继承的财产少,应该由继承财产最多的我来替父亲还钱。但我认为,不管继承财产多少,既然他们也拿到钱了就应该一起还,顶多我多还一点。

请问律师,这笔钱是不是应该所有三个继承人共同还?——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因此,在遗产继承发生之前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现在由于债权人的主张是在遗产继承发生之后,因此,各继承人应该按继承的比例共同清偿该笔债务。

公司事务

股东出资不实,是否应当担责

刘某作为大股东投资设立的A公司欠我们公司十几万元,但这家公司早已处于停业状态,也没有任何实际的资产。

最近我们获知,刘某注册公司时,根本没有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有人说,这种情况下可以追究刘某的责任,即要求他替A公司承担这十几万元的债务,而刘某有车有房,应该是有还款能力的。

请问律师,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这笔债务?是直接起诉刘某个人就行么?——汪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汪女士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当初在出资时,未足额缴纳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这家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

但刘某只在其未足额缴纳公司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济事务

定高额违约金,是否应当支付

我和贾某做生意,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但由于资金周转的原因,付款迟延了大约1个月左右。

之前我口头向他说明了,他说没有问题。

可是事后他却让我付违约金,并且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日千分之五,这样一算违约金竟然有4万多元,比银行利息高得多。但是,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我根本没有留意这一条款。

现在贾某要求我按照合同付违约金,请问律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合理么?我是否需要付这么多钱给他?——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张先生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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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 我要找律师 2019-06-10 2 2019年06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