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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垃圾分类拒收运操作规程

对居住区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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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昨天发布《关于拒绝收运分类不符合标准生活垃圾的操作规程(暂行)》,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作出明确制定。记者获悉,针对改正期限,对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居住区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根据《操作规程(暂行)》,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垃圾中明显混有其它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

收集运输单位操作规程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首先应当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在要求改正的期限内不予收运。对不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和干垃圾,在要求改正期限内均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予以清运,并在《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标准告知单》明确告示。而针对改正期限,文件也明确了,对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居住区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记者获悉,在要求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仍然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在拒绝收运当日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及时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针对恢复收运这一环节,《操作规程(暂行)》也提出,收集、运输单位根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意见,及时恢复对拒绝收运单位、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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