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案件写真

两车轻微相撞,一驾驶员离奇死亡

死者家属诉请83万元赔偿被宝山法院判决驳回

本文字数:1642

宝山法院提供

  □法治报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胡明冬

道路上发生两车轻微碰撞事故十分常见,然而一起同类事故中,一方驾驶员却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就有些不普通了。经医学鉴定,死者的死因不排除热射病(重度中暑)后继发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另一驾驶员应该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院,请求赔偿83万余元。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请。

两车轻微碰撞

一方驾驶员离奇死亡

2017年7月,钱某驱车前往业主家做装潢工作时,途经宝山区某条道路,恰遇张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同方向行驶至此左拐弯。两车相撞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通过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这次碰撞并不严重。

事发后,钱某拨打了110报警,但由于张某的身体状况并不太好,因此钱某同时还拨打了120。张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经鉴定,张某的死因不排除热射病  (重度中暑)后继发DIC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张某的母亲和儿子认为,事故发生后,因为钱某在交警到现场处置之前与张某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致使张某长期暴露在强烈的阳光下,且因张某的争吵致使其情绪激动从而发生急性热射病。钱某在双方争执过程中,面对张某已经显示出的明显病危症状,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继续与之争吵,与张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将钱某诉至宝山法院,请求钱某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3万余元。

被告是否要担责?

证人出庭帮助还原真相

庭审中,被告钱某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在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张某已经出现了意识不清的状况,钱某当时还主动扶着张某到阴凉处休息。双方没说几句话,张某便掏出200元称要私了。由于张某下车后走路摇摇晃晃,钱某怀疑其喝了酒,便没有与之多理论,直接打110报警并拨打了120,并没有不顾张某的身体状况持续与其纠缠。且从现场张某车辆的照片看,当时那么热的天,张某的货车车窗却是开着的,说明事发当时张某没有开空调,可能张某当时在车内就已经发热射病了。

由于事发路段的监控不巧处于损坏状态,没有录到事发经过,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方查证,但仍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也无法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

承办法官为查明案情,通过调阅事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钱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与庭审中的表述一致。同时,公安机关还有一份对事发后恰巧在场看到了事情经过的见证人董某的询问笔录。据董某陈述,当时其看到有一男子坐在道路旁边的围墙下,手上还拿着200元,同时该男子还在不停颤抖,过了不久120来了把他救上了车送往医院。董某表示,他到现场前并不清楚两个驾驶员是否发生过冲突,但是到现场后货车驾驶员坐在道路围墙下,二人并没有发生冲突。

同时,董某出庭作证称:“警察还没来的时候他已经口吐白沫,我把衣服给他擦。被告方也是站在外边马路上,死者在围墙下阴凉处坐着……被告和死者之间有几米的距离。当时被告说话,死者没有任何反应,也没有和被告争执。”

法院:

发病因果难确定,驳回诉请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钱某承担赔偿责任,需证明对于张某的死亡这一结果,钱某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等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根据鉴定意见,张某的死因不排除热射病后继发DIC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激烈争执,钱某亦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致使张某长期暴露于日晒之下,以致发生热射病。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告钱某已及时报警,根据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钱某没有不顾其身体状况、与其持续纠缠,因此钱某的行为并无不当。即使双方因交通事故可能存在一定的争执,原告认为张某情绪激动可以导致其热射病的发生,亦明显不符合医学常识。因此,钱某的行为与张某发生热射病之间难以确认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起案件目前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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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案件写真 B03 两车轻微相撞,一驾驶员离奇死亡 2019-06-19 2 2019年06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