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支付违约金能否要求开发票

本文字数:1737

资料图片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李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除非法定不开票情况,否则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并签订了合同,合同总价款为780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20%的首付款,约定尾款在设备交付后90日内支付,逾期付款按逾期金额每月支付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交付了设备,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甲公司逾期15个月才支付合同尾款。

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8万元。二审判决生效后,甲方履行了判决内容。

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尽管迟延付款,但最终还是全额支付货款并承担了违约金。

但是,就甲方为履行判决支付的98万元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认为其收取的是违约金,且有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不需要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公司。

那么,支付违约金能否要求开具发票呢?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公司因买卖商品而形成法律关系,甲公司是付款方,乙公司是收款方,乙公司有义务向甲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是不是只要买方付款,即使是主合同履行结束后单独支付的违约金,卖方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除非法定不开票情况,否则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增值税采取的是价税分离的计税方式,确定了销售额,根据适用税率就能确定本次交易的销项税额,并以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本次交易的销售额,乙公司有义务开具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之所以将违约金等价外费用纳入价款范畴,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随意拆解合同价款逃避流转税的缴纳义务。

但是,如果不加区分将所有价外费用等同价款,又会无限扩大打击范围。

现实中也可能存在卖方支付买方违约金的情况,假设卖方违约金不是从货款中扣除或没有货款可以扣除,又应如何开具发票呢?也就是说,销售额中包含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但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销售额和价款的范畴。

至于哪些违约金属于销售额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税务界基本达成共识的判断标准就是“价款”是否真正形成,即“有价才有价外费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价,支付的违约金就不能成其为价外费用。

实务中,有些税务机关在其出具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对能否列入价款范围的违约金等进行区分。

如江苏省、青岛市都规定,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定金、订金、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在审判实务中,因为存在价款,而将买方支付的其他费用视为“价外费用”追征税款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中来,就商事交易双方而言,如果买方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支付违约金后,卖方拒绝开具发票,买方一般有两种可选择的救济程序:一是向卖方主管税务机关举报,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检举事项范围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当然,如果卖方在收到款后只是不开具发票,但正常进行纳税申报,不一定属于税务稽查案件,但税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包括责令开具发票等。

相比诉讼程序,向税务机关举报卖方税收违法,从效率的角度来看通常是较优的选择。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支付违约金能否要求开发票 2019-06-24 2 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