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全国首例替外国人代持上市公司股权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隐名代持协议违反公共秩序应认定无效

本文字数:1407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郑倩

外国人委托中国公民代持上市公司股份,不想双方为代持股份的利益发生纠纷,于是国外投资者诉至法院。隐名代持股份是否有效?其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记者了解到,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对外国人委托中国人隐名代持境内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效力及相关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作出认定的案件。

代持国内公司股份起纠纷

杉浦是日本籍人士,与中国公民龚某是朋友关系。2005年3月,龚某向杉浦推荐投资机会,称可由杉浦出资并以龚某名义购买上海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股份。经协商,杉浦委托龚某购买上海某公司股份88万股,认购价为每股4.36元。2005年3月至2005年9月期间,杉浦分四笔交付了股份认购款383.68万元,龚某出具了收据、收款证明等凭证。2005年8月,双方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对以往事实予以书面确认并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义务。

2017年4月,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杉浦经查询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方得知,龚某于2005年8月代为购买股份所支付的实际对价款仅为88万元(即每股作价1元),远低于杉浦交付给龚某的股份认购款,差额部分为295.68万元。2018年5月28日,某公司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用资本公积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因此龚某代持的股份数量增加至123.2万股,并获得2017年现金分红35.2万元。

因双方为代持股份的利益发生纠纷,杉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龚某名下证券账户内股份的收益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龚某返还股份分红、股票认购差额,赔偿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和服务担保费。

而龚某认为,其与杉浦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买卖股份的关系。杉浦作为外国人不得购买A股上市公司股份,双方签订的《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自始无效。自己可返还杉浦股份认购款,A公司股份仍应由自己持有。

金融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庭审中,上海金融法院梳理了本案几大争议焦点:杉浦与龚某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购买股份关系?杉浦与龚某签署的《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是否有效?涉案股份以及相应投资收益应由谁获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杉浦与龚某之间不存在委托购买股份关系,杉浦主张龚某返还投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发行人应当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的股份存在隐名代持情形,属于证券市场中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双方签订的《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构成发行人股份隐名代持,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应认定无效。杉浦外国人身份并不影响《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效力认定。

鉴于双方签订协议因涉及发行人股份隐名代持而无效,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财产利益的处理旨在恢复原状和平衡利益。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龚某支付原告杉浦2017年现金红利35.2万元的70%;原告杉浦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被告龚某协商,对龚某名下123.2万股某公司股票进行出售,协商不成,则可申请对股票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支付杉浦投资款383.68万元,若所得款项金额超过投资款金额,超出部分的70%归原告杉浦所有,剩余部分归被告龚某所有。同时,被告龚某还应向原告杉浦支付律师费10万元、保全费3万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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