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律师沙龙

法眼看水浒

本文字数:908

  □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  黄卫阳

在防卫挑拨中,因被挑拨人也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因而造成挑拨人貌似“正当防卫”的假象。但究其实质,应当按故意犯罪处理。

作为法律人,往往职业性地用一双“法眼”去看待事物。比如小说《水浒传》,其中的好汉们就可谓是“罪行累累”,纵然观者大呼过瘾如痴如醉,但从现代法律的视角加以分析,不少案子却并非如此简单。

就拿人们熟知的“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这一故事来说,要加以法律分析颇需费些口舌。

小说中,鲁达本为地方治安大队队长,因见金老汉及女儿翠莲为地痞流氓、肉店老板郑屠户敲诈勒索,义愤填膺,便不经司法程序,自恃武艺高强三次挥拳击打郑屠户头部,意外导致郑屠户死亡。

鲁达的上述行为确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无疑,但鲁达作案有段前奏:

先是要求郑屠户切十斤瘦肉剁成臊子,接着又要切十斤肥肉剁作臊子,此时他仍不罢休,再要十斤寸金软骨做臊子……最后干脆把两包臊子往郑屠户的脸上砸——明显是寻衅滋事。

郑屠户果然被激怒,操起杀猪刀便欲行凶,可惜不是人家对手。

那么,假如鲁达申辩说“郑屠那厮行凶在先,洒家是正当防卫”,能成立吗?

从表面上看,鲁达的行为似乎有点防卫的意思,但于情于理无论如何也难以说是“正当”,而属于“挑拨防卫”,或曰“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实行加害的行为。

在防卫挑拨中,因被挑拨人也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因而造成挑拨人貌似“正当防卫”的假象。但究其实质,应当按故意犯罪处理。

即便郑屠户欲行故意伤害在先,根据小说中的描述:鲁达第一拳打在郑屠户鼻子上,郑屠户大叫“打得好”,鲁达便照准眼上又是第二拳,郑屠户只好求饶,但鲁达不予理睬,第三拳打到了郑屠户的太阳穴上。

这说明,至少在鲁达实施了第二拳击打之后,郑屠户就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鲁达仍不依不饶,致郑屠户当街殒命,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范围,实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后来鲁达擅离公务岗位,继续实施了种种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劫夺被押解人员、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等犯罪行为,也就无须细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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