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如何构筑“防火墙”

性侵未成年人防治要“没完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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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防性侵教育也很重要记者 王湧 摄(资料照片)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昨天,上海市政协召开主席会议,撤销了王振华第十三届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日前,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9岁女童在上海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又有媒体曝出,4岁男童在包头某幼儿园,被一名男教师多次猥亵,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近期曝光的数起侵害儿童事件无不令人揪心。

尽管相关部门一直重拳严厉打击各类儿童性侵犯罪行为,为何难以有效遏制?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还存在哪些障碍和瓶颈?如何才能防范幼童遭性侵事件再次发生?为此,记者通过采访法官、律师、专家,试图寻找答案。

司法瓶颈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加重情节之“情节恶劣”的标准不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之“其他恶劣情节”也缺乏标准等。

《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五种加重情节,其中部分规定相对明确,但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则没有明确标准。

未成年人性侵预防多聚焦在性侵者信息公开、从业限制等特殊预防措施,能否向全国推行仍存争议。

【现状】

越来越多的人“勇敢”站出来  愿意将性侵者公之于众

作为一名80后公益律师,张玉霞告诉记者,“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通常是让我最揪心的。”今年以来,她已经接手的性侵案件就有近10起。

“为什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越来越多?”经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

“其实,并不能简单地说这类案件突然增多了,只能说是越来越多的被害人和家长愿意‘勇敢’地站出来。”张玉霞对其中一位被侵害女童妈妈的话记忆犹新。

她说:“我们选择站出来,是因为不希望别人家的孩子也像我女儿一样经历这样(被猥亵)的事情。”

那是一起猥亵未成年人案件。

10岁的嘉嘉(化名)向来独立,却在一次放学后,突然抱着妈妈说,“妈妈,你明天能送我去上学吗?”

妈妈发觉出嘉嘉的异样后,耐心询问,嘉嘉才最终道出了实情。

原来,放学回去的路上,嘉嘉刚走出校门,一名长期在学校附近摆摊的“叔叔”突然冲上前,抓着她开始亲吻她的脸。

一旁的男同学看到后,笑着说:“嘉嘉,你被亲了!”嘉嘉觉得这件事“很羞耻”,不想再遇到那位“怪叔叔”。

从那一天起,嘉嘉的父母远远护送女儿上下学。一天,这位潜伏在学校附近的“怪叔叔”又出现了,欲再次上前对嘉嘉进行猥亵时,被嘉嘉父母扭送至公安,并报案。

这虽然是一起个案,但却反映出一些变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勇敢地站出来,将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公之于众。”

绝大多数嫌犯“零口供”

应建立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认定规则

对此,长期专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某基层法院法官也有同感。她每年都要办理30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她告诉记者,“这类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嫌犯大多‘零口供’,或‘翻供’。”

曾经有一名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直言不讳地说,自己之所以选择未成年人,就是因为“被抓的风险低”。

“这句话能反应出此类罪犯的普遍心理特征。”

她举了个例子。

在她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未成年女童丽丽(化名)一直在某机构上补习课,其中一门课程老师是一名年长的男老师。丽丽上了他的补习班后成绩有所提升。

随后,这名男老师提出,可以在家里给丽丽单独补课。出于几年来对老师的信任,丽丽的家长并没有多想,按时把丽丽送去补课。

不想,对方竟然是个“恶魔”。这名家教老师开始对丽丽动手动脚,随后变本加厉多次对丽丽实施猥亵。当丽丽将这一切告诉家长时,家长愤怒不已,也悔恨不已,随即报警。

这名“恶魔”老师被抓获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然而,被批捕后,这名老师却突然翻供,在法院上拒不承认猥亵行为。

尽管最终这名“恶魔”老师获刑,但法官坦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通常犯罪相对隐蔽,证据单一,尤其是在性侵不满14周岁幼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凭借相对未成年人的认知优势,“零口供”或翻供的情况尤为突出。这些难题很可能导致性侵案件被当成“疑罪”,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从轻处理。

“所以,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我们应当承认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合理性,与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从而建议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的证据链条,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受访法官告诉记者。

【建议】

缺乏实施细则标准不一  建议制定专门防治条例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意见的出台,对预防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依然存在障碍和瓶颈。

比如,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加重情节之“情节恶劣”的标准不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之“其他恶劣情节”也缺乏标准等。

“之前有一个案例中,受侵害未成年人最后自杀死亡,我们认为这应该认定为‘严重后果’,最后被告人获刑12年。但在兄弟省市,同样类似的案例,仅判了7年。”受访法官认为,正因为缺乏标准,造成司法实践中处理意见不一,量刑不一。

这样“缺乏细则”的情况,也同样存在于《刑法》中。比如,《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五种加重情节,其中部分规定相对明确,但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则没有明确标准。

“究竟什么算情节恶劣,什么样的情形算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需要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受访法官认为。

在上海政法学院全国青少年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王江淮看来,性侵未成年人的防治,需要做到“五专”,其中首要的就是“应有专门法律”。

王江淮说,当前防治儿童性侵的各种规范林立,但多元、分散的立法不能形成保护体系,无法统筹儿童性侵防治工作的各个方面。“建议制定专门的防治儿童性侵条例。”王江淮说,要通过立法明确儿童性侵概念、防治原则、各部门职责、配合联系方法、具体措施、法律责任等事项,为防治提供制度保障。

避免二次伤害 建议设专门人员专职机构

每一个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受害者,都让人“心疼”,应该尽可能避免对他们的“二次伤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为避免侦、捕、诉等多阶段反复取证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本市已建立“一站式”取证场所。

记者获悉,以静安区为例,该区公安、检察院、法院拟联合签署协议,推行公、检、法“一站式”取证,实现同步录音录像。

“一来是可以避免多次取证带来的二次伤害,二来,因为被害人年龄原因,首次笔录准确性较高,反复取证的话,言辞证据往往存在模糊甚至偏差。”受访法官对此表示赞同。

“现实中,遭受性侵后被害人承受压力本来就大。”张玉霞说,“公、检、法三方同时取证,不仅能减少重复性提问,还能使证据链更加全面、完整。”

此外,受访者还普遍认为,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应由专门人员来办理。

“检察院未检、法院少审一般有专业的办案人员,但专业的警务人员、律师仍是缺乏的。”王江淮坦言,性犯罪是最典型的易发生恶逆变的犯罪类型之一,而专业人员的介入有助于避免年幼的受害人最终成长为成年加害人。此外,王江淮还建议,要设立防治儿童性侵的专职机构。

从业限制源头预防 建议回到社区后“追踪监管”

日前,上海市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旨在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与管理机制,强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上海的这一从业限制做法,希望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从法律上予以统一明确。”张玉霞说。

尽管上海已经在从业限制制度上率先“破冰”,但受访者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如何有效执行是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有效配合。“这部分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回到社区之后,如何监管?万一他们在社区再犯案怎么办?”受访法官对此表示担忧。

张玉霞律师同样表示担忧。她认为,“针对涉性侵犯罪人员的特殊性,在刑满释放后应该采取特殊方式对待。比如,对其进行专业心理评测,依据评测结果适当延长帮教期限,并提供特殊心理帮教;同时,通过社区矫正中心采取配戴电子镣铐等方式,进行隐性追踪监控。”

“甚至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适当公开部分信息。比如,在社区内有未成年人家庭予以适当告知。”张玉霞说。

在王江淮看来,目前,未成年人性侵预防的讨论多聚焦在性侵者信息公开、动态管理、从业限制等特殊预防措施。“这些特殊预防措施看似简单有效,但能否向全国推行仍存在不少争议。”

为此,王江淮更倾向于一般预防,因为“争议少,推行快”。比如,实践中,根据儿童性侵主要发生于宾馆、酒店等场所的特点,建议规定酒店强制审查、报告义务,审查儿童入住是否有监护人陪同或经监护人同意,如有异常须向当地警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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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2 性侵未成年人防治要“没完没了” 2019-07-09 2 2019年07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