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转租摊位到期未搬离 房东否认知情欲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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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2017年11月,打算做小生意的常女士租了个摊位,与房东的合同中注明可以转租。后来,常女士将摊位转租杨某,打电话通知了房东。如今,常女士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但杨某却拒绝搬离,房东否认知晓常女士转租一事,并提起诉讼,称常女士合同到期不腾出摊位,要求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常女士觉得自己挺委屈的,不知是否违法了相关的法律。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即便常女士打电话通知了房东取得其同意,但鉴于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房东也有权让杨某搬离房屋。同时,尽管实际未搬离房屋的是杨某,但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的却是常女士,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仍应由常女士履行租赁合同中返还房屋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事由】

2017年11月,常女士和房东签订了摊位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合同上注明了可以转租。此后,常女士把房子转租给杨某,和杨某也签订了合同,合同上写明到期后应与房东续约,租赁期限到2018年11月。

常女士在办理好全部转租事宜后,随即打电话通知了房东,但是没有电话录音,房东现在不承认常女士打过电话,否认自己知道转租的事。

合同到期后,杨某没有再续交房租,也没有腾出摊位,更没有续签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在房东起诉常女士,说其合同到期不腾房子,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分析】

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分析认为,常女士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11月,合同约定了可以转租的条款,现将房屋转租给杨某,且与杨某的租赁期限未超过与房东约定的租赁期限,可见常女士的转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但2018年11月租赁期限届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常女士应向房东返还房屋。虽然实际未搬离房屋的是杨某,但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的是并非杨某,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仍应由常女士履行租赁合同中返还房屋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常女士说当时打电话给房东的事实,崔瑶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常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通知了房东,这对她的应诉是不利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即便常女士打电话通知了房东取得其同意,但鉴于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房东也有权让杨某搬离房屋。综上,房东起诉常女士是有合同依据的。建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事实主张的情况下,常女士可以考虑与房东进行调解。

此外,常女士在与杨某的合同中写明到期后与房东续约的条款,系常女士与杨某之间的约定,并没有房东的签字认可,这条约定对房东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房东不续约的情况下,常女士将面临因未能向杨某履行续约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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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转租摊位到期未搬离 房东否认知情欲起诉 2019-07-09 2 2019年07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