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合同解除

本文字数:639

  ●事件回顾

小明的户籍地址在本市A区,但他在B区租房工作、生活多年至今。租房期间小明多次更换住所,但每个住所都未住满一年,并且都在B区。后小明与小胖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但小明提出B区不是其经常居住地,案件应移送到他的户籍地A区法院受理。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小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疑问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小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立法本意

引进公民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是基于管辖两便原则的考虑。一是便于群众进行诉讼,二是便于法院审理,包括法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小明一直在B区租房生活,虽多次变换住所,但都是在B区,属于在同一法院辖区内变动居住地点,不应该引起管辖变动。小明提出B区并非其经常居住地的理由不成立,B区法院具有管辖权,所以法院驳回了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风险提示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若被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起诉至其经常居住地的辖区法院。

主讲人介绍:

马哲一,上海一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周欣法官工作室志愿者。爱好围棋、乒乓球、足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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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合同解除 2019-07-15 2 2019年07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