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毒驾”究竟是否应“入刑”

本文字数: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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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屡见报端的毒驾案件,让“毒驾入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据报道,对“毒驾入刑”的讨论不仅在民间进行,也延伸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会议现场。讨论中,形成了支持“毒驾入刑”和持保留意见两种声音。

那么,对于“毒驾”目前法律是如何处罚的?“毒驾”究竟是否应“入刑”呢?

“毒驾”面临哪些处罚

对于尚未肇事的毒驾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拘留、罚款、注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潘轶:对于“毒驾”行为,目前主要依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或注销驾驶证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如果仅是吸食毒品,一般来说并不构成犯罪,但依据《禁毒法》,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某些情况下还可强制隔离戒毒。

对于尚未肇事的毒驾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拘留、罚款、注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如果毒驾后肇事的,则依据《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理。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如果毒驾肇事后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践中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但对于“毒驾”肇事如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目前尚无明确的指引。

从司法实践来看,往往比照醉驾行为,对“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制约毒驾应关口前置

对于毒驾的制约,我认为应当关口前置,控制吸毒驾驶重在预防。

和晓科:对于毒驾的制约,我认为应当关口前置,控制吸毒驾驶重在预防。

法律法规应当明确授权相关部门,加大驾驶员信息与禁毒部门吸毒人员信息的比对,对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从事公共交通、公路客运、旅游包车的车辆,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进行自检自查,确保此类人员不能取得驾驶资格。

以往曾发生过旅游客车驾驶员毒驾肇事的案例,公安机关也曾明确要求对辖区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

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一律注销驾驶资格。

同时,公安机关还要求强化路面执法力度,把住出站、出城、过境、上高速“四关”,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严格客运企业安全监管,深入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

毒驾入刑的难点

毒品的涵盖范围很广,不同毒品的成分不同、作用机制不同,今后还可能不断出现新型的毒品。如何进行检测和判别,是一个棘手的技术问题。

李晓茂:相比讨论、调研了很久才入刑的“醉驾”,“毒驾”入刑无疑面临更多的难点。

“醉驾入刑”之后,衡量“醉驾”的标准是基于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是否大于或等于80mg/100m l。

只要检测到驾驶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大于或等于80mg/100m l,就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虽然法学界对此也有不同意见,认为这样的标准忽略了驾驶人的体质、酒量等情况,违背了刑法的主客观一致原则。

但是,“醉驾”起码可以拿出一个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的标准来。

而说到“毒驾”,实践中要确定一个认定标准显然更为困难。

因为毒品的涵盖范围很广,不同毒品的成分不同、作用机制不同,今后还可能不断出现新型的毒品。

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麻醉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杜冷丁等11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119种。

不同毒品对于驾驶的影响是不同的,危害性也不同,种类不同也就需要不同的检测方法。

因此如何进行检测和判别,是一个棘手的技术问题。

此外,“毒驾入刑”还须将“毒”和“驾”直接联系起来,即判别驾驶时的状态,这就需要检测手段既准确又快速。

从醉驾来看,一般交警可以当场通过酒味和驾驶人状态进行判别,并通过呼气检测作出初步判断,最终通过血液检测来确定。

但毒驾在初步判别环节就存在一定困难,对每一个毒驾嫌疑人都进行严格的检测是否合理并且可行,相关成本是否过于高昂,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相关报道

毒驾入刑与否 仍在调研阶段

据“正义网”报道,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针对10余名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毒驾入刑”,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表示,现有的快速检测技术不成熟、毒品种类繁多,哪些毒品入罪、吸食毒品后多长时间不能开车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毒驾入刑”应当慎重。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毒驾未列入修正案。

“从调查研究情况看,首先,各方对毒驾的危害以及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鉴于当前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此次刑法修改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在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对毒驾是否入刑作出了回应。

2016年,公安部透露,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推进“毒驾入刑”,进一步加强法律震慑,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在此之前,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刘跃进表示,很多技术性的具体问题,现在在调研,有的在科研攻关,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把毒驾纳入刑法、列入下次刑法的修正案才有基础,才有可能。“这个过程也会很快的,相信毒驾在不久的将来会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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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毒驾”究竟是否应“入刑” 2019-07-22 2 2019年07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