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投案与自首

本文字数:332

  “投案自首”是人们非常熟悉的一个说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给予在逃人员一次改过自新、主动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并且具体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期限和投案自首的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可见,犯罪后主动投案只是自首的第一步,在此情形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方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对于涉案在逃人员来说,努力抓住两高一部联合印发通告给予的机会,积极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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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 投案与自首 2019-08-05 2 2019年08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