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敦促!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

本文字数: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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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7月24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深入推进以“打诈骗、抓逃犯、保大庆”为主题的“云剑”行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50名重大在逃人员的有关情况,并介绍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明确无误地给予在逃人员一次改过自新、主动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并且具体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期限和投案自首的情形。

自首的第一步是“自动投案”

自首的认定包含两个环节,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潘轶: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简单来说自首的认定包含两个环节,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前提,但很多非法律专业人士往往将投案等同于自首,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是否成立自首以及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由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

投案的方式多种多样

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投案”的认定是比较从宽的。

李晓茂: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投案”的认定是比较从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上述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此外解释还明确,“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和晓科:我们常常说“投案自首”,意思是投案之后还必须自首,否则这案就白投了。

而要被认定为“自首”,就必须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只是案件中的一个情节,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来作出判决。

李晓茂:对于人们非常关心的,投案自首与获得轻判之间的关系,其实只要看一下法律条文就清楚了。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

按照字面意思可知,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同时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只是案件中的一个情节,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来作出判决。

但无论如何,投案自首对于犯罪分子都是有利的,尤其是此次公告针对的“在逃人员”,其涉案情况及个人情况基本已被公安机关所掌握。如果不投案自首,被抓也是迟早的事,而如果投案自首,至少还可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对于涉案在逃人员来说,努力抓住两高一部联合印发通告给予的机会,积极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相关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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