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被告人以投资朝鲜币“连体钞”为由,诈骗老人财物的案件,判处被告人郭某磊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退赔被害人马某兰52万元。
2016年11月至12月间,郭某磊以投资为由,说服马某兰向其购买朝鲜币“连体钞”30张,并表示可以在升值后帮助马某兰出手。2017年3月初,郭某磊称该“连体钞”价格上涨,劝说马某兰同意将手中30张“连体钞”交于其出售,并以出售“连体钞”需要缴纳保证金、中介费、公证费等为由,多次骗取其人民币共计52万元,后将赃款用于归还赌债及其他个人消费。2018年11月17日,被民警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磊辩称,其并未以中介费、公证费为由向马某兰索要钱款,只以保证金、手续费向马某兰索要过钱款,不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处被告人郭某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并退赔被害人马某兰52万元。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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