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8月2日,杭州警方依法刑拘了两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泉、王某智。前一天傍晚,二人在杭州丁桥一路飙车竞逐,最终造成无辜路人死亡。
虽然“飙车”与“醉驾”一同入刑已有多年,但各地飙车入刑的案例相对较少,其震慑效果显然也不如“醉驾入刑”来得立竿见影。
那么,飙车为何入了刑却难入罪呢?
难“入罪”源于标准不清
怎样算“追逐”?多快是“竞驶”?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更重要的是,如何算“情节恶劣”,更是缺乏相应的权威解释。
李晓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明确被定为犯罪。从实施以来各地的情况来看,“醉驾入刑”取得了很好的震慑效果,可以说基本实现了立法的目的。而就在“醉驾入刑”的同一条文中,也已明确将所谓“飙车”行为定为犯罪。
该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内容作了进一步扩充,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仍作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情节。只是由于现实中被追究刑责的飙车者很少,导致这一内容鲜少有人关注。
所谓“追逐竞驶”,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这点在理解上似乎没有太大的问题,但认定却存在难点。
怎样算“追逐”?多快是“竞驶”?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
更重要的是,如何算“情节恶劣”,更是缺乏相应的权威解释。
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往往趋向于谨慎行事,乃至自缚手脚,追究飙车者刑责的案例相对较少。当然,因为没有具体标准,罪与非罪的确很难界定。
相较而言,对“醉驾”通过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这一客观标准来加以认定,取得了较好的立法效果。
如导致伤亡罪名亦改变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和晓科:飙车难入罪,根源在于如何认定“情节恶劣”。造成致人伤亡的后果,算是情节恶劣了吧?
造成严重后果,显然属于情节恶劣。
但“飙车”入刑属于“行为犯”,即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一旦致人重伤、死亡等后果出现,飙车者就可能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乃至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刑法原理,就不再对其“飙车”行为入刑了。
由此便产生了一个悖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飙车”就难入罪;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飙车”就被“交通肇事罪”甚至“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吸收了。
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对“飙车入刑”,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使入罪的标准更加具体化,便于各地统一适用。
潘轶:对“飙车入刑”,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使入罪的标准更加具体化,便于各地统一适用。比如,对什么是“情节恶劣”,就必须尽快予以明确。
“飙车”和“醉驾”一样属于行为犯,因此,什么样的飙车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就是定罪的关键。如果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此显然难以掌握,认识也无法统一。
我认为,无论“情节恶劣”的标准将来如何具体化,都应考虑将“车速”作为标准之一。因为如果欠缺客观标准,在实践中仍会面临很多问题。“醉驾入刑”之所以实施得比较好,我认为和“醉驾”有客观标准是分不开的。
虽然学界对此也有质疑,认为不符合刑法“主客观一致”的要求。但客观标准至少不会造成认识上的不统一,或给执法者过多自由裁量空间。
“危险驾驶”的最大危险来自过高车速
“危险驾驶”的“危险”根本上来自过高的车速,以及车辆由于高速而容易失控、撞击危害加大等因素,及其对社会公众带来的潜在危害,“追逐竞驶”只不过是飙车的一种形式。
李晓茂: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安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我认为将来修法或者出台相关解释时,对“飙车”的定性不宜过于狭隘。
我们平时所谓的飙车,既包括两车乃至多车追逐竞驶这一形式,也包括单独一辆车不顾道路、交通和车辆状况,持续以高速行驶的情况。
因为,“危险驾驶”的最大危险显然来自过高的车速。
但在目前的立法中,只认定“追逐竞驶”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其实,后一种情况的危险性同样不容小视。
因此我认为,将来有必明确以车辆实际行驶时速或者实际时速与限速的比例关系,作为认定飙车的标准之一。
因为两辆车即便 “追逐竞驶”,但速度都控制在限速以内,这一般难以认定为犯罪。
但是,一辆车以大大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即使不跟别的车“追逐竞驶”,其潜在危害仍旧不可小觑。
所以我认为,“危险驾驶”的“危险”根本上来自过高的车速,以及车辆由于高速而容易失控、撞击危害加大等因素,及其对社会公众带来的潜在危害,“追逐竞驶”只不过是飙车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危险驾驶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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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都市快报》报道,8月1日下午,有读者爆料称,杭州市华丰中路有私家车撞了骑电动车的男子,冲破护栏,把人撞到人行道上。
8月2日,杭州警方依法刑拘了两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泉、王某智,同时公布了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视频时长1分11秒,从视频中可以看到,8月1日傍晚5点18分21秒,王某智驾驶的奥迪车和杨某泉驾驶的马自达小轿车从笕丁路上右拐转入华丰路,也就是从这个路口开始,两辆车竞速行驶,一路追逐。
傍晚5点18分36秒,两辆车几乎是并行行驶到丁群街和华丰路交叉口,因遇到红灯停下;红灯转绿后,马自达车率先起步,冲在前面,奥迪车不甘示弱,紧随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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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警部门通报:8月1日下午5时19分许,杨某泉驾驶浙A5B7××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王某智驾驶浙AP02××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华丰路笕丁路口一路追逐至华丰中路,在由西向东行驶至丁桥兰苑小区附近路段时,杨某泉驾驶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在强行超车的过程中,驶入非机动车道,车头碰撞在非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随后,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碰撞设置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交通护栏,车辆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车头追尾撞上了前方同方向行驶至长虹路口停车等候绿灯放行的一辆小型轿车。这起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三车和交通设施损坏的严重后果。
犯罪嫌疑人杨某泉、王某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杭州警方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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