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综合;声音

“捕诉一体”后,权力集中了如何防控廉政风险

长宁出台针对性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本文字数:742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简宁

本报讯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全面推行以来,同一个承办检察官既审查逮捕又审查起诉“一办到底”,在强化指控、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如何防止权力失范失控和滥用,日前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出台全市首个《“捕诉一体”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为检察官公正廉洁司法筑起一道“防火墙”。

据该院党组成员、区纪委监委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介绍,《机制》贴合“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与内设机构改革、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有机结合,细化分为“防控措施”“处理规定”等四章20条。

如,在防控措施中规定业务管理部门对承办检察官办理“捕诉一体”案件在一审公诉办结后启动评查,并规定对不批准逮捕后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等四类案件纳入重点评查;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加大评查力度,一旦发现量刑建议与判决在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的,将予以重点关注;规定相关内设职能部门,通过受理审查控告申诉、办理国家赔偿、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管场所检察等,对“捕诉一体”案件的办理进行跨部门监督,防止检察官被“围猎”。

《机制》严格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将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把放权与监督有机统一,以综合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程监控系统、案件评查系统和检察官办案全程监督考核系统等“四个系统”的各种信息化手段,为防控廉政风险、精准发现违规问题提供智慧支撑。如规定对于适时介入侦查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根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要求,将适时介入侦查的案件信息和相关报告、请示、书面意见等,录入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机制》还规定,对相关风险防控举措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力等情况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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