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张宇华
近年来,上海严格的限购令出台,让一些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即使“抢”到新房,最终也不得不退购,从而让其他“刚需”购房者有机会买到房。
家住上海奉贤的顾女士就这样“接盘”了一套别人退购的住房。这本该是件喜事,但中介却要顾女士帮“上家”缴纳多达16万元的“违约金”,这是为何?
急买房,怕“过这村没这店”
2016年的夏天,顾女士带着孩子在某游乐园游玩时,认识了同样带孩子来游玩的蒋某。之后两人一直保持着联系。
一次偶然的机会,蒋某得知顾女士想在某新开楼盘买房,便将在该新楼盘做销售的老公张某推荐给了顾女士认识。
不久,顾女士就在售房处见到了热情的张某,通过交谈,顾女士了解到自己原本看中的房子已被卖出。但张某推荐了另一套房屋并告诉顾女士,该房屋之前曾被客户购买过,因为不符合购房条件退房了,可以转让给顾女士。
不过同时,张某向顾女士提出一个要求:先前购房客户由于违约,需要支付16万元违约金,这笔钱要由顾女士承担,并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天,携带现金到售房处支付给上家客户。
由于不了解购房的相关违约赔偿规定,顾女士以为这是购房的规矩,再加上房产市场的火爆,她怕“过了这个村就没了这个店”,于是没有仔细考虑就同意了。
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顾女士和家人一起到售楼中心,在张某的介绍下,和所谓的“上家”见了面。在简单了解上家的情况后,顾女士就在张某的催促下,将16万元现金交给了对方。
交钱时,顾女士出于谨慎,曾提出要求上家写收据,哪知被对方和张某告知不用写,她也没有多坚持。之后她就在张某的安排下,付了购房的首付并签定了合同。
2017年年中,顾女士喜提已经升值的房子。
因欠债,将看房客户当“肥羊”
然而,顾女士的喜悦只持续了半年。2017年底,顾女士在无意间得知,购新房并没有付给上家违约金的“行规”,而且她还得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所谓“违约金”一般都是销售人员自己收进。
平白无故多出了一大笔钱,愤怒的顾女士立即找到张某询问16万元的事。但每次张某都支支吾吾,否认自己安排人收取16万元现金的事。
多次找张某质问都没有结果,顾女士觉得凭一己之力是无法讨回公道和损失的钱了。于是,2019年6月,顾女士到辖区派出所报了案。根据顾女士提供的信息,奉贤警方通过调查,于2019年7月在张某的家中将张某抓获。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通过虚构上家,收取违约金诈骗顾女士16万元的事实。
原来,2016年9月,张某担任某新建楼盘销售业务员时正欠着不少卡债,为了还钱,他冒出了歪念头,想从客户身上榨取好处。就这样,当顾女士前来购房时,张某就谎称“房屋是之前的客户支付了违约金的,房子相当于转让出去,上家希望向下家收取违约金弥补损失”,通过混淆概念,让顾女士相信购房需帮上家付违约金。
在顾女士同意支付后,在签约的当天,张某找人冒充上家,在收取了顾女士16万元现金后,帮顾女士办理了购房手续和首付款支付,并签订了房产预售合同。至于所骗得的钱财,已被张某用于偿还各种债务,挥霍一空。
据张某所在的房产销售处介绍,购房过程中客户如果退房,业务员个人无权收取任何费用,收取的定金、违约金都应通过公司财务以公司名义收取。而且,客户退房涉及的违约金等都是直接与公司结清,不存在让“接盘”客户承担违约金的情况。
据警方进一步了解,张某销售给顾女士的房屋,其上家早在2015年12月就已退房,另有业务员接待,张某实际上并不知上家是谁。张某正是利用了顾女士的信任、急切购房心态以及对相关规定的不熟悉,设置了骗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已批准逮捕了涉嫌诈骗罪的张某,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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