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年来,剪辑视频、解读影视的短视频方兴未艾,对于其是否侵权的质疑和讨论持续不断。
两年前,因为“X分钟看完电影XXX”飞速蹿红的谷阿莫被迪士尼等多家公司起诉侵权,案件至今未有结论。
而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图解电影”平台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那么,“图解电影”为何会构成侵权呢?
长期被“默许”并不代表不侵权
许多权利主体一定程度上默许此类创作,并不代表这样做就不属于侵权。
和晓科:对于以剪辑视频、画面图片,并配以讲解、评论发布到网络上的“再创作”,其实一直都有侵权之嫌。
但是,这一情形似乎又长期受到“默许”,鲜有权利主体诉讼维权,我认为背后有诸多原因。
首先,这种行为侵权程度通常比较轻。
这样的剪辑制作,和盗版、复制影视作品毕竟存在本质差别。对影视公司、视频网站来说,一直以来打击侵权的重点都在反盗版、盗播方面。
其次,由于此类行为侵权程度较轻,因此相应的侵权责任也比较轻微。
但对权利主体来说,如要维权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固定证据,需要法务人员和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权成本着实不小。
但是,起诉此类侵权行为,可预期的赔偿数额并不高,这就导致很多权利主体并未花大力气去打击此类侵权。
最后,我认为对此类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权利主体可能也有不同的认识。
不可否认,无论创作者的本意是推介作品还是借此牟利,此类创作对原作品都起到了一定的宣传、推广作用,其正面意义和负面作用需要辩证分析。
当然,许多权利主体一定程度上默许此类创作,并不代表这样做就不属于侵权。
是否主张权利、如何主张权利,这本来就是权利主体的自由。
合理使用应注意边界
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并不属于合理引用。
潘轶:对于此类创作,很多创作者认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这也是本案中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之一。
那么,什么是“合理使用”呢?
根据《著作权法》,“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见,“合理使用”的关键在于“适当引用”。
而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并不属于合理引用。
涉案图片集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及“适当引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本案审理法院的上述意见值得重视与参考。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原告并非涉案剧集的制作发行方,其对于涉案剧集的最主要权利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本案中,法院也仅仅围绕是否侵犯这一权利展开调查并作出判决。
李晓茂: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其权利覆盖诸多内容。
在《著作权法》中,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十六项权利,以及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那么这起案件中,被告方被认定侵犯的为何只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由于本案起诉主体是优酷网,并非涉案剧集的制作发行方,其对于涉案剧集的最主要权利就是通过购买和授权而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本案中,法院也仅仅围绕是否侵犯这一权利展开调查并作出判决。
本案中法院认为,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3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创作人员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试听节目做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相关报道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 优酷胜诉获赔3万元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近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告优酷胜诉,获赔3万元。
优酷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中,可播放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添加。该网站页面显示,图片观看量为6.9万。优酷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图解电影”是静态图片,两者分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但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表达,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 “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释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最终,法院综合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被告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被告网站中显示的观看、播放数量等因素,酌定原告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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