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中外案志

古代法官如何裁断“死不见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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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永加

俗话说“活要见人,死要见尸”,那么在我国古代遇到不见尸体案件时,法官们怎么办呢?

古代断案讲究“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俱完,方可推问”。这是古代法官处理人命案件,必须要具备的五大要件:“尸”,是指尸体;“伤”,是指经过尸体检验以后发现的致命伤痕;“病”,也是指经过尸体检验后发现致死的病因;“物”,就是指物证,尤其是指致命的凶器;“踪”,就是指具有足以证明行凶情节的证人证言等。而尸体则是首要条件,没有尸体,其他的要件根本不成立,判案就无从谈起。

宋代打渔兄弟海上遇害

南宋郑克的法制著作《折狱龟鉴》也记载了一件这样的案例。

北宋景祐年间(1034—1039年),福州长溪县(今福建霞浦县)靠海边的一个村子里,有个老太太的两个儿子出海打渔失踪了。老太太一口咬定是村子里一户人家谋杀了自己的儿子,到县衙门喊冤告状。县衙门的官吏们都很犯难,对老太太说:“海里经常有风浪,怎么知道你的两个儿子不是淹死的?况且就是被人杀死的,如果找不到尸体,依法也不能作为杀人案件来受理。”

刚任职不久的县尉蔡高却很同情这个老太太,他觉得从这个老太太的脸色来看,确实是有冤的样子,于是他暗中进行调查,发现老太太所指控的那户人家确实有杀人的动机,也有作案的可能。他就受理了这个案件,和老太太约定:“耐心等待十天,如果十天内找不到尸体,我甘愿为你接受缉捕杀人犯有误的惩罚。”

蔡高在海边等到第七天,海潮真的将老太太那两个失踪儿子的尸体推到了岸边。蔡高立即主持检验,发现两人身上都有致命伤口。他下令逮捕老太太指控的那户仇人,严加审讯后,那户人都认罪伏法。蔡高因此案声名大振,被长溪百姓奉为神明。

在北宋仁宗时期,洞庭湖上常发生抢劫商船案,盗匪杀人劫财后将尸体扔到洞庭湖里,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说,这类案件即使被破获,抓住了罪犯,仍然没有办法定案。“以所杀尸飘没无可验”,只好上报到朝廷,而皇帝往往以“疑案”了结。罪犯只是按照被怀疑的罪名宣判死罪,但并不确实执行死刑,而是减等改判为流放、刺配等替代死刑。

后来李若谷担任潭州(治所在今湖南长沙,辖区至洞庭湖湖区)知府,他发现本地有一些从流放地或刺配地潜逃回来的罪犯屡屡作案,手段残忍,大多是以前那些在洞庭湖杀人抢劫而没有定成死罪的惯犯。他决心要改变这一状况,就秘密部署抓捕行动,将抓获的犯人以前后几件杀人案一起上报,判处死刑,并公开执行凌迟处死的酷刑,以儆效尤。当然,这应该属于不见尸判极刑的一个特别案例,但是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洞庭湖地区的治安大为好转。

明代许孚中巧寻抛尸

明朝时的泰安州(今山东泰安市)有个叫王元起的富豪恶霸,他的雇工李进贤租了他的房子住,王元起见李进贤的妻子方氏有几分姿色,就仗势欺侮奸淫。李进贤知道后就指责妻子,妻子方氏反驳道:“你身为男子,不能自立,住人房屋,仰人衣食,不能为妻作主,致令被人欺辱。难道是我自己愿意作不洁之人不成?”李进贤听了,怒气填胸,便大声喝骂:“王八蛋!你若再来我家,定把你一刀杀了!”谁知隔墙有耳,他的气话被人报告给了王元起。第二天晚上,李进贤从王家门口经过,突然就被王元起的恶仆绑架,捆起来一阵暴打,左腿被打断。王元起命人用破簸箕缚住李进贤两脚,扔在地上。到了半夜,李进贤疼痛而死,王元起叫手下把尸体扔到了山沟里。

天亮后,王元起还故意到李进贤家要李进贤抬轿,以撇清自己。后来有乡亲暗中告诉方氏,李进贤是被王元起绑架后打死的。方氏不敢声张,推说要到李进贤的哥哥李进贵家去居住,当即向李进贵就说明详情,一起到县衙门去告状。县官受理案件,把王元起传来审问。王元起极力否认并说有证人,县官再问传来的证人,那些人都被王元起买通,一起说李进贤是在山里失踪的。于是,县官就判定李进贵是诬告罪,应该处以徒刑;方氏是妇人无主见,不予深究。

这时,李进贵听说朝廷新派来的巡抚许孚中是个清官,就在路上拦轿喊冤。许孚中受理了这个案件,他考虑到见不到尸体,不好断案,只有从涉案人员中突破,发现抛尸线索。于是他亲自提审一干涉案人员。

审问的第一天,所有的人都坚持原来的供词和证词,没有什么漏洞。第二天复审时,许孚中决心要使用技巧,他让所有涉案人员都远远地跪在门外,把来做证的那些王家的家仆一个个单独叫到公案前来审问。对起先的两个,只是问些村庄坐落、门户出入、树木山石之类的地方特征,一边听取供词,一边频频点头,问完了就押到后堂去。然后叫第三个证人上来,一开口就说:“你们村子里是否王家的大门是朝南的?某处是否有大树?谁家是否有多少牲畜?”那个证人听了果然一分不差,正在惊讶,许孚中一拍公案,追问道:“李进贤是被打断了腿而死的,当时王家的邻居那个老太婆正好牵了头花牛经过,看见他被绑住双腿。刚才那两人已经说实话了,你再不说实话,我就要重打你一顿。”那证人只记得王家确实有个邻居老太婆经常放牧花牛,刚才又远远看见前两个人说话时许孚中不停点头,想必是都已经说了实话。一时情急说:“是用破簸箕绑住脚的,尸体不知扔到哪里去了。”许孚中得到这个细节,再把王元起叫过来,仍用这几个细节去提示,最后说:“你自己去把尸体找来。”王元起吓坏了,赶紧叩头认罪,并说尸体是扔到山沟里去了。许孚中说:“前两天下了暴雨,肯定把尸体冲到下游去了。”他派出衙役到下游去找,果然找到了死尸,那个破簸箕还在尸体的双脚上。于是判处王元起死刑,那些家仆算是从犯,减为流放。

这个案件被明余象斗编辑的《皇明诸司公案》一书收录,这本书收集了不少明代著名的人命案件,其中第一件就是这起“许大巡问得真尸”。

清代新郎跳河失踪迷案

到了清代,依然遵循这个原则,所以法官在断案时,首先还是要找到尸体。清代吴炽昌在其《客窗闲话》中,记载的一个案例就很典型。

广东一县衙接到了一个离奇的报案。新郎结婚当天突然发疯,跳河身亡,尸体无法觅踪。而且新娘的母亲却要状告吃酒席的客人见死不救。

大致经过是这样:结婚的那天,亲戚朋友都来祝贺,没有一个不称赞新娘长得美的。婚礼完毕之后,一对新人进了洞房,夫妻在花烛前饮合欢酒,新郎李秀才放怀痛饮,新娘执壶劝酒,新郎终于酩酊大醉。一会儿,外室的客人听到洞房内一声惨叫,正当他们疑骇时,只见新郎衣着如故,头发却散落下来,遮住了脸面,像发疯似地狂跃而出,人们正想询问他,他已疾奔而去,跑得很快,人们追了一里多路,没有追上他。前边是一条大河,新郎奋身跃入河中,一下就不见了人影,人们呼喊船家捞救,连尸首都没有下落,客人们只好叹着气回来了。

新娘和她母亲正在堂上等候着去追赶的人们,样子十分惶恐、悲哀。追赶的客人告诉她们,新郎已经投河,连尸首也没捞到。新娘的母亲说:“当时正摆宴席,我女婿忽然狂呼冲出门,我心想外室的客人很多,一定有人阻止他,让他转回来。为什么你们让他去投河自杀?看来是你们这伙客人有意杀害了我的女婿。”于是抓住了这些客人到官府去告状。县官审讯时,客人们都说:“我们岂能见死不救之理?实在是因为事情发生得很突然,我们都猝不及防啊!”县官审问母女俩她们说自己是受害者,哀求官府设法找回女婿的尸体。县令认为女婿突发狂疾,自己投河而死,客人猝不及防,并非见死不救,于是客人和母女二人回去,等候捞到尸体。

没有多久,新县官替代了旧县官。这个新县官精细明察,颇有名声。他审阅了这件案子的案牍,反复推敲,忽然大悟,便对刑房师爷说:“女婿投河,反诬告客人见死不救,她的用意是要客人证实她的女婿的确是投河自尽,与她毫无关系。”

这个县官就化装成一个算命卜卦的,到受害者的邻里去暗访。有个邻居说:“豪绅邻居和这家的女子往来甚密,我们对这件事也有怀疑,但新郎自去投河,却又是客人们有目共睹的。”县官又问:“你们见到的去投河的新郎是什么样子?”邻居们说:“当时他的头发遮住面孔,我们并没有看清。”县官反问道:“你们怎知道他是新郎呢?”邻居们说:“他从洞房跑出,身上穿的又是新郎的衣服,不是新郎还能是谁?”县官没就这个问题再问下去,却问道:“你们说的那位豪绅现在什么地方?”邻居说:“今天我们见他去了那女子家中。”

县官听了邻居的话,立即转回县衙,换上官服,率领众衙役,把女子的家团团围住,到处搜查。他们正要进入新娘的房间,她的母亲拦在门口不让进去。县官在门口看了室内陈设,没有发现疑点,却望见了床下有一双男人的鞋子,便带着衙役闯了进去。妇人脸色一下就变了。县官让人把床移开,发现床下那块地板是新铺设的。起开地板,便见到了地道。他便带着衙役,沿着地道进入密室,在密室中发现了一个穿着艳丽衣服的男子在杂物堆里潜藏。拉出来一看,正是那个豪绅。他们推开密室的门,来到后院,发现一块地皮有新挖的痕迹,铲除新挖地皮上的那层土,就见到了一具尸首,大概是因为埋得深,土质好,尸首并未腐烂,喉头间扼痕还十分明显。县官便传案中人前来认尸,都说死者是新郎。一经审问,那豪绅和母女在铁的实事面前,只好低头认罪。

原来,李秀才所聘定的这个未婚妻,是一位绝色女子。豪绅邻居早就垂涎三尺,便用大量的金钱贿赂她的母亲,母亲见钱眼开,就劝说女儿和这个豪绅私通,他们暗中来往十分密切。这个豪绅恐怕被别人发现,便在女子床下挖了一条地道,通向院后的密室,一旦听到什么风声,他便进入地道,逃往密室。

正当这位豪绅与那女子打得火热的时候,李秀才派媒人到未婚妻家中商订婚期,豪绅便与女子母亲密谋,决定让李秀才作上门女婿,然后把他害死。母女同意了豪绅策划的阴谋,便通知媒人说:“我没儿子,女婿死了父母,倘若他来做上门女婿,便两得其便,否则婚姻就要拖后了。”媒人回复李秀才,他同意做上门女婿。

在新婚那天,豪绅用重金请了一个善泅水的人,和他一道藏在地道里,新娘灌醉新郎后,向他们发出暗号,他们便从地道中钻出来,掐死了新郎,脱下他的衣服,把他拖入地道中,然后让那个善泅水的人,穿着新郎的衣服,披散头发,遮住面孔,发疯似地冲了出去,事后便把新郎的尸首埋在了后院。案情大白,杀人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可见在古代,如果没有发现尸体,即使有其他的旁证材料,仍然不能直接定罪。实在需要定罪的案件,一般的官员无权处理,可以作为“疑案”上奏朝廷,要由皇帝来亲自处理。而皇帝对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案件,定罪时仍然非常慎重,尽可能不判处死刑。这也是为了防止“武大式”被毁尸灭迹的冤屈。

古代“无尸难定案”的这项司法原则表现了“慎刑”的思想。受害人“死不见尸”,很可能是失踪了,如果有一天受害人活着回到家乡,而误判的犯人却已经被处死,那个错误是无法挽回的。而且如果有人故意逃亡陷害他人,那就更容易造成冤案。因此古代在司法上强调死罪案件应有受害人尸体,并且经过尸体检验得到受伤害死亡的结论,才能判定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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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中外案志 B07 古代法官如何裁断“死不见尸”案 2019-08-28 2 2019年08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