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域外之音

反垄断 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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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正式施行。

三部规章明确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负责范围。此外,三部规章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途径、书面举报的要求、委托调查、协助调查、公示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目前反垄断调查,很多情况下针对的是在市场中占有主导地位、缺乏直接竞争者的企业。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其他国家反垄断的情况。

【加拿大】

反垄断操作分类细

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加拿大针对不同行业的反垄断操作分类细,执法效率高。近年来,该国在汽车及IT业的反垄断行动令人瞩目,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早在1889年,加拿大就出台了名为《预防和制止限制贸易之联合行为的法律》的专门性反垄断法律,这比1890年诞生的号称反垄断法“鼻祖”的美国《谢尔曼法》还要早一年。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加拿大于1985年颁布了现行的反垄断法《竞争法》,旨在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维护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及消费者利益。

加拿大竞争局是该国最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反价格垄断、串通投标、虚假不实和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欺骗性中奖通知、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独占经营、捆绑销售、以及欺骗性营销等行为。

在法律架构上,《竞争法》包括了刑事和民事两大类条款,竞争局根据不同类型的市场垄断行为,分门别类地适用不同条款。比如,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常归类于民事条款,而串通投标则通常适用于刑事条款。

在汽车业方面,竞争局对“串通投标”等垄断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且追究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针对IT业反垄断方面,竞争局主要是围绕“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发起针对谷歌等跨国公司的调查,与欧美等国家联合行动,很少单独采取调查行动。

此外,加拿大在反垄断方面注重国际合作,除与欧美等国保持密切沟通外,近年来也不断加强与中国的反垄断交流。

【美国】

反垄断法的百年演进和完善

作为世界上最大最发达的经济体,美国的反垄断制度与实践经历了100多年的演进和完善,形成了垄断和竞争动态并存的格局。这种格局既创造了资本集中带来的规模效益,又保证让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有良好生存土壤,为美国经济发展提供着不竭动力。

美国反垄断立法的起源要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工业革命让美国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生产迅速集中,在煤炭等行业出现的垄断泛滥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市场秩序和民众利益。1890年,国会颁布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

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和完善。《克莱顿法》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并明确了不允许价格歧视、独家交易会严重削弱竞争的并购活动等做法。《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是纯粹的反垄断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涵盖了两个法律的内容,同时还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

根据这些法律,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罚款的数额很高,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三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

100多年来,美国出现了不少反垄断裁决的重大经典案例,其中不少公司都是全球行业翘楚。比如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帝国”因垄断市场在1911年被肢解为30多个独立石油公司;曾垄断美国电话市场的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在1984年被分离成一个继承母公司名称的电报电话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7个地区性电话公司。

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上技术创新竞争日趋激烈,美国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不再是简单防止市场独占、操纵价格等,而是着眼于如何阻止专利保护以外的技术垄断,以保障美国继续占领科技创新的前沿。同时,以知识为基础的网络寡头垄断开始出现。随着美国自由竞争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规模也越来越大。美国反托拉斯焦点也转向滥用已形成的垄断地位,非法进行不正当竞争。近年对微软、脸书等新兴科技巨头的反垄断诉讼,就是表明这种转变的典型案例。

【巴西】

并购时先提出申请

很多大型跨国企业都认为,能在巴西生存下去就能在任何国家发展。这不但因为巴西税收高、保障工人权益的《劳工法》严格,还因为巴西坚决执行《反垄断法》,名气再大的企业在巴西市场也不可能占到绝对多数的份额。

巴西非常重视反垄断,在反垄断领域始终走在发展中国家前列。早在20世纪30年代,巴西就颁布了保护竞争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当时经济处于高度管制之下,竞争保护政策形同虚设。上世纪九十年代,巴西开启经济自由化之路,进行了一系列以私有化、价格自由化和去监管化为特征的改革。作为改革的一部分,1994年,巴西颁布了新的竞争法,建立了现代化的竞争保护体系,竞争保护体系由三个独立的执法机构构成,三个机构各司其职,在竞争保护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1年,巴西颁布了新的竞争法替代旧法,重构竞争保护体系。控制并购的审查制度较此前有了较大变化,要求在计划并购时就必须提出申请,而不是在并购后对市场已经产生影响再解决问题。按照规定,企业合并后所占市场份额不得超过整个市场的20%,如超过就被认为是垄断而无法通过审核;对垄断企业的惩罚是根据其营业额确定的,罚金抽取其营业额的0.1%到20%不等。

(综合自新华社、经济日报等)

【欧盟】

反垄断制裁“最狠”

欧盟正式实施反垄断法律制裁已超过10个年头,其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堪称全球典范,从传统的汽车制造、制药业到新兴的互联网、电信业的知名企业近年来几乎都受过调查和判罚。

欧盟反垄断法通常被称为竞争法,宗旨就是禁止形成市场垄断,鼓励和保护市场竞争,从而使所有企业都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发挥潜力。

欧盟将该法案作为保证地区竞争力的重要政策工具,认为竞争政策有助于促进增长、提升竞争力,保障市场开放及高效。

微软、英特尔、苹果、喜力啤酒、沃尔沃、巴克莱银行……这些全球知名企业都在欧盟反垄断法前栽过跟头,受罚金额也是令人瞠目结舌,节节攀升。

欧盟反垄断执法出手狠,得益于重视大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理念的贯彻深入。可以看到,欧盟的政策制定经常苦于协调成员国间利益,但在反垄断方面,成员国消费者团体、执法取证部门与欧盟当局配合密切,保证了单一市场对垄断制裁的高效顺畅。

欧盟委员会不断完善其反垄断法规建设,保障成员国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及充足的办案资源;确保成员国具备有效调查和决策的完整工具;确保所有成员国具备实施具有威胁力的合理罚款的有效机制以及设计良好的宽恕制度,避免对企业申请宽恕程序的负面抑制因素。

不过欧盟官员坦言,成员国反垄断机构也面临一些问题,如许多成员国反垄断机构缺人缺钱,其负责人的人事任命和解职也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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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域外之音 B08 反垄断 不手软 2019-09-17 2 2019年09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