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判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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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51人资料套现

金融公司业务员获刑七年

近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0元。

李某是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李某以帮忙办理贷款完成工作任务可以送手机、摩托车或现金等礼品,且不需要借款人偿还贷款为由,四处“招揽”人助其完成工作任务。

李某前后共骗谭某、骆某、曾某等51人,到与其所属的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合作的商铺,选购消费品,计算出贷款金额,并骗取各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分别以各被害人的名义办理分期商品贷款或小额现金贷款业务。贷款到账后,李某从上述商铺套取现金,却未帮被害人偿还全部贷款,造成5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435606.58元。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0元,李某诈骗犯罪所得435606.58元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宣判后,李某服判,未提出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指出,李某以帮忙办理贷款完成工作任务可以送手机、摩托车或现金等礼品为由,骗被害人在店铺购买心仪消费品,并办理贷款。事后,不仅没有帮受害人偿还贷款,还从商铺套取现金,非法牟利,致5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435606.58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严惩。

暴力挽回前女友获刑仍需赔偿损失

8月30日上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被告人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经济损失49362.72元。

经查,2月14日晚上7时许,储某某尾随前女友马某至其经营的店内。在沟通无果后,储某某将店门反锁,阻止马某离开,并将马某拖拽至店内房间,用手强行将其按压在小房间内的沙发上。后,马某趁储某某不备报警。储某某在警察到达并敲门询问时,将店里的拖把杆折断,并骑坐在马某身上,用折断的拖把柄朝马某头部击打,直至民警强行进入室内后将其制止。

经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的损伤程度评定属轻伤二级。另经调查,储某某曾于2018年8月某天晚上、2019年4月30日下午,到马某住处敲门,在马某拒绝开门的情况下,通过四楼楼梯道窗口攀爬至马某家阳台。第二次由于阳台加装了防盗窗,被告人储某某未能进入马某家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且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遂作出上述判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马某造成人身伤害,被告人依法应当赔偿马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法有据,遂判决如上。

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双方均担责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对原告易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易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018年11月某日早上5时左右,易某驾驶小汽车行驶至某公司施工路段时,驶入该公司开挖坑口后未回填平整的坑道内,发生碰撞,造成易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对道路前方情况观察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负全部责任。易某因此次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3天。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可以推断出,本案事故系因原告驾车驶入被告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开挖的坑道内发生碰撞所致,故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被告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施工单位,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原告易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时,疏于注意路面状况,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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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判榜 2019-09-18 2 2019年09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