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华政经济法学院主办“2019中国商事法治高峰论坛”

共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

本文字数:2215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经济法学院主办,股权法律实务研究中心协办的“2019中国商事法治高峰论坛:《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改”在上海举行。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顾功耘教授致开幕辞,并介绍公司法修改的研究方向: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动修改需关注修法实质问题

第一单元议题为“《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理念原则”。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认为,联动修改不仅需要关注修改的形式问题,更需要关注修法的实质问题。两法关系密切,其中公司法是组织法,证券法是交易法。就修法的程度而言,共识越多,修法越多。具体而言,公司种类并未达成共识,公司资本制度中也存在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比如公司出资形态、公司股债区分、公司股权回购和对赌等。公司治理中董事的授信义务亦应引起修法的重视。

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提出法律规定越细致,以后导致的问题可能更大,所以应该有一个修法的理念和原则。公司有限责任的滥用、国有民营双轨制、垄断型公司(国有垄断、互联网垄断、金融垄断)、两权分离的具体路径、大中小型公司的分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认为,结构性的宏观问题所带来的问题远远大于微观问题。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缺乏灵魂。

联动修法需确保法律协调

第二单元议题为“《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实践动因”。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提出,我们应该关注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比如,《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破产法》和《保险法》。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则指出,好的市场依靠想象、制度、文化、信仰,信息披露应该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发行人、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法院等各方参与。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提出,第一,应该处理好公司法与民法典的关系;第二,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债权人保护应该区分不同的面向,是面向公司还是面向股东;第三,公司法内部体系的一致性;第四,公司法的定位问题,公司法与其他商事主体法律的关系;第五,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认为,应当将首先考虑小公司作为我们的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关注既有法律规定的自由性、确定性、明确性。

顶层设计应源于社会实践

第三单元议题为“《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制度设计”。华政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认为中国需要多元的、并列的制度设计以适应多元市场主体和多样性的市场交易形态,但是现行的科创板注册制不能贸然入法,需要不断的实践和论证才能纳入制度设计。

华政经济法学院杨忠孝教授认为公司法的制定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证券法的修改,应该将公司法放在整个中国法律体系中,进行公司法整体的联动修改。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建文教授认为公司法在修法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公司法的理念、目标和定位;公司类型制度应该继续坚持股份公司制度的研究,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公司认缴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在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不断的梳理和重整。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彭诚信教授认为中国现在的社会主要是商人性质的社会,在审视社会活动中应该更多纳入商人的角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赵磊研究员提出,现行的公司法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司法解释、裁判规则等相关公司法配套的法律规定是对公司法的架空。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裁判规则应该是对公司法适用的细化,而不是突破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的规定应该是裁判规则的顶层设计,但是公司法的顶层设计应该源于社会实践,源于公司法具体的司法裁判。

上海市高院民二庭陈克法官提出,应从体系层面对公司法进行思考。某个制度的修改可能引发体系性危机,比如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

联动修改的未来趋势

第四单元的议题为“《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未来趋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徐强胜教授指出,第一,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我国现行认缴资本制度使财产区分制度遭到破坏;第二,复杂的公司治理框架与模糊的执行机关制度使公司法存在修改的空间。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教授就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制的公司法与证券法贯通进行发言,他阐述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商法调整关联交易的主要规制框架、关联交易规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关联交易规制的公司法——证券法互动机制的完善。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安安副教授就股债融合视域下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革新展开发言,并从股债融合的勃兴;股债融合所带来的挑战,包括传统的股债区分标准不再行之有效、股债融合对公司治理制度的挑战、股债融合对公司融资制度的挑战和股债融合公司并购制度的挑战;股债融合的法制供给存在立法缺失;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联动革新四个方面展开。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莹莹副教授就立法、司法、执法、对策等方面展开了发言。王教授指出,公司的财产权利应得到尊重,股东的财产权也应得到尊重。立法时要平衡多方利益。在公私交界处要协调司法和行政。在执法方面,现实中用指标处理监管问题,这造成了大面积的不良。监管与政策密切关联到一起,不能有效避免不良。上述问题是由区分引起的,比如法学专业的区分。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峰合伙人围绕类别股差异化问题、《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权利的可诉性问题、商事登记问题、公司控制权、公司回购问题以及清算问题展开讨论。(徐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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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7 共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 2019-09-18 2 2019年09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