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的增加,许多人都意识到需要订立一份遗嘱,来避免日后继承时可能引发的麻烦。
虽然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有明确的列举式规定,但不少人由于对法律一知半解,选择了非常便捷的打印或者录像方式订立遗嘱。
问题是,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呢?实践中,此类遗嘱经常面临无效的后果。
据报道,正在拟定中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或将正式确认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但在该法正式实施前,拟定遗嘱还是应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最好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遗嘱的形式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人们生活方式的日新月异,1985年《继承法》对于遗嘱形式的规定显然已不能满足其现有社会大众的需求,为了适应当下的生活方式,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新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的遗嘱形式,同时,还细化了口头遗嘱的时间效力。
我们先来看看现行法律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遗嘱的法定形式规定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
对于遗嘱的形式,现行《继承法》作了较为简要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此外对于“遗嘱见证人”,该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中,并未规定打印、录像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
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发布并实行,那个年代下,座机电话还是奢侈品,BP机才是流行的象征。如今,无论年龄大小,人手一部智能手机早已经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通讯、拍照、浏览新闻一应俱全。
时代的迅速变迁,科技的飞速发展,1985年继承法的遗嘱形式早已经不能满足大众对于处分私有财产的迫切需求,所以不可避免的,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很多超越法定遗嘱形式的纠纷案件,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类问题又是如何掌握的呢?
对于打印遗嘱,现行司法认定存在多种观点。
其中一种,就是将打印遗嘱视为自书遗嘱的情况:
我们通过查阅相关判决可以发现,如果遗嘱系根据立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且为本人打印,一般按自书遗嘱对待。
但如果不能证明“真实意思”和“本人打印”,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令人困惑的是,遗嘱无效到底是因为其打印形式而无效?还是因为无法证明立遗嘱人亲自打印而无效?
如此看来,打印虽然方便很多,但隐患也很大,现阶段下,自书遗嘱自己亲自动手,全文书写方才是万全之策。
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
对于打印遗嘱,司法实践中也有将其视为代书遗嘱的情况。
这种情况更为复杂些,不仅要考虑打印遗嘱的形式认定,更要考虑作为代书遗嘱本身可能出现的效力问题。
具体执行打印操作的人可以作为见证人之一,但也需要满足见证人为两名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不仅见证立遗嘱人要签字和捺印,还要见证操作打字和打印的过程。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通过案例对比发现,在仅有捺印没有签字的情况下,有截然相反的两种判例:
一种认为当事人签字是为了证明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若是签名有困难的,且捺指印的方式是当事人生活范围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可认定为遗嘱有效。
还有一种则认为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代书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没有签字仅有手印则不能证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遗嘱无效。
上海高院出台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在该意见第十条中规定:“对《意见》第35条的理解。《继承法》生效后,立遗嘱人立代书遗嘱时,签名确有困难的,可盖章或捺指印,但必须有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签名,证明确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这类遗嘱是否有效,应当慎重。”
可见,在代书遗嘱中,如果仅有捺印,法官的意见也是不一致的,要想订立的遗嘱有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书写,才能避免纠纷的产生,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录像遗嘱的效力
现行《继承法》并未将录像遗嘱明确列为遗嘱形式,但是规定了录音遗嘱。
由于智能手机和其他可录像产品的普及,以录像方式制作遗嘱的情况屡见不鲜。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采用录像的方式制作遗嘱的情况,一般都比照对录音遗嘱的规定进行认定,如果符合录音遗嘱形式要件,即录像中的声音和图像能完整反应遗嘱内容,且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进行见证,能够保证录像遗嘱真实客观的情况下,一般都认定为有效遗嘱。
基于现代社会关于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实际问题亟待解决,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新增了打印、录像遗嘱形式,其中规定:
打印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像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录像遗嘱与录音遗嘱的生效条件相同,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完善口头遗嘱的规定
另外,此次民法典草案还细化了对口头遗嘱的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口头遗嘱无效的时间节点进行了首次规定,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理论上来说,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几种有效形式,那么无论立遗嘱人想表达的内容为何都在所不问,一律无效。
但毕竟老百姓不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文有清晰了解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目前司法实践中,遗嘱形式瑕疵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
首先,的确有必要增加更多的遗嘱形式,对遗嘱形式做开放性规定。
例如,还可增加电子数据遗嘱形式。
电子数据遗嘱虽然存在电子签名难以确认等问题,但是,只要能确定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形成的时间,没有在纸质版上签字,也不能当然认定其为无效的遗嘱。
其次,应明确遗嘱形式瑕疵并不导致遗嘱绝对无效。
从司法实践来看,立遗嘱人、见证人无法签字,但在遗嘱上捺手印,如果满足内容真实、完整,形成时间确定,可以考虑有效。
最好求助专业人士
无论法律对于遗嘱的规定如何改变,立遗嘱都是一项涉及法律、财务等知识的专门事务,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矛盾纠纷,最好还是求助律师等专业人士。
诸多立遗嘱人对于是否聘请律师来订立遗嘱一般有两点顾虑:
一是不希望将自己的家事交给外人处理;
二是不希望在处理自己的财产上,还有额外成本产生。
生前订立遗嘱导致子女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关系僵化的情况屡见不鲜,劳师动众聘请律师订立遗嘱,或跑到公证处大张旗鼓要求公证遗嘱,对于很多老人来说并不愿意这样操作。
很多人宁愿自己悄悄订立一份遗嘱,但由于缺乏专业人士把关,很多时候因为内容或者形式不够严谨,导致自己“悄悄”订立的遗嘱无效。
建议在无法把握相关事宜的情况下,还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才是最稳妥的方式,否则战战兢兢、思前想后,最后遗嘱被认定无效。不仅加剧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更重要的是自己的遗愿还没有得到实现,岂不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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