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中国

南京规范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

本文字数:292

  □据新华社报道

南京市近日出台《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场化租赁住房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经批准整体转让或抵押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市场化租赁住房是指采用市场化运作、由企事业单位投资、用于租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明确,南京市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经批准,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由原来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

同时,也可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实施主体原则上为项目所在镇街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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