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重点;声音

从十三年“磨一剑”到妇女权益法治 建设日益完善

上海妇女权益保障开启新篇章 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半边天”

本文字数:4040

一位女子正在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市妇联供图

今年上海举行欢送新兵大会,许多女兵启程奔赴军营 张洪 摄

宝山罗泾镇妇女正在制作上海非遗“十字挑花绣”作品 陈颖婷 摄

市妇联供图

  □法治报记者  王川

走进上海市妇联的大门,右手边就是一个窗明几净的场所,在这里常年设有两个由律师和法官坐镇的接待窗口,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并为他们提供信访接待、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心理疏导等服务。这里开设的12338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热线,连接着申城千家万户,为市民释疑解惑……这里,就是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中心虽小,却承载着上海妇女权益保障的重任。市妇联自成立之日起,就肩负着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如果说婚姻法、土地法的实施,让中国广大妇女真正站了起来,那么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建设、法治环境的不断推进和优化,《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更让上海妇女权益保障“强”了起来,成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半边天”。

打破千年封建藩篱  妇女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了漫长的岁月,经历了数代妇联人和法律人的努力,才有了当今妇女儿童权益受到保障的格局。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则在随后颁布的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中都得到贯彻。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婚姻法,从多方面规定了保障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颁布、宣传和实施,使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思想深入人心。1950年土地改革法确立了按人口统一分配土地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所有权,使妇女成为土地的主人。”婚姻法和土地法的实施,是让中国妇女真正摆脱几千年封建社会藩篱的大事,第一次让新中国约70%的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工作,起到了“半边天”的作用。这不仅提升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也为之后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其中明确了男女平等原则,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虽经数次修改,但男女平等始终作为重要原则写在其中。

改革开发40多年来,妇女权益保障得以快速发展。其间,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计划体制过渡到法律体制。

过去对妇女的保障大多体现在组织和单位层面,直到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才真正让妇女权益保障有法可依。

其实早在全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以前,上海已经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道路上走出了自己坚实的一步。

1984年,市妇联主任谭茀芸向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制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建议,后市妇联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草拟《上海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85年3月8日公布实施。《若干规定》颁布后,一些过去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如殴打妇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等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得到依法处理。

1988-1989年,妇联又提出修订《若干规定》的建议和具体内容,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更名为《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1990年3月公布实施。

1992年后,市妇联积极促进并参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制定,1994年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8日起实施。

“十三年磨一剑”坚持建言终促女性生育保障

说起上海妇女权益保障,不能不提到一部地方法规,那就是2001年11月起施行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在业育龄女性生育“谁买单”,一直是上海女性生育价值能否得到社会认可的一个社会问题。市妇联从数次调查中发现,本市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待遇落实难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难点之一,其中生育问题涉及的人群虽然较小,但因生育、哺乳等问题而产生的性别歧视,其社会辐射力相当强劲。解决妇女生育金问题,有助于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促使生育妇女如期进行产前检查,从源头上确保提高人口素质;有助于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有助于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利于消除招工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

早在1988年经济结构调整初期,妇女因生育在就业招聘中屡遭歧视的现象就引起了市妇联的高度关注。市妇联会同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女职工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实行妇女生育补偿社会统筹方式的设想”,形成了“建立城镇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障办法”课题报告,具体提出了以社会统筹方式承担女职工生育费用的办法。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市人大、政协提交了“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障”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由于当时条件尚不成熟,意见、提案虽被采纳,但未能进入立法序列。

市妇联并没有因此气馁,而是继续积极调研、倾听民意,不断完善方案。经过市妇联13年的调查研究、测算,上海的生育保障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方案。2001年2月,在十一届市人大四次会议、九届政协四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市妇联副主席李丽,九届市政协常委、市妇联副主席徐佩莉再次提交了题为“女职工生育保险应尽快出台”的建议和提案。

该建议得到市政府有关方面的重视。2001年5月23日,市领导专门听取汇报,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进行调查;6月25日,市长再次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了本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框架,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和生育保险办法的推出时间。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试行。十三年磨一剑,市妇联锲而不舍的执着呼吁终成正果。

公检法司“加盟”探索司法保护创新

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重要职责所在,随着一批批典型案件的办理,让“妇联人”在处理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上经验更加丰富,而且更加柔性,真正推进了家庭矛盾的化解,为社会的稳定和谐起到了作用。

在日前发布的2018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中,有这样一起案例:陈鹏与韩丽原是一对夫妻,2015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他们6岁大的儿子楠楠随陈鹏共同生活。2017年12月1日,韩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婚生子楠楠变更为由韩丽抚养,代孩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禁止陈鹏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

韩丽诉称,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之后陈鹏一直拒绝韩丽行使探望权,2016年1月经法院调解后,韩丽也仅探望到孩子两次。2015年9月起,陈鹏持续不断向韩丽发送大量殴打孩子的照片、视频、语音,逼迫孩子辱骂母亲,导致孩子的身心受到严重创伤。

庭审中,陈鹏辩称,婚姻破裂是韩丽婚内出轨所致,离婚后韩丽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缺乏抚养孩子的资格和真诚意愿,微信相关聊天及视频主要是为了打击韩丽,而非真正伤害孩子。

为真正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浦东新区法院及时联系区妇联,共同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历经8次心理干预后,父母双方的矛盾冲突有所化解,探望权得以实现,孩子所处的教育环境明显改善,孩子母亲韩丽主动撤回了变更抚养权的起诉,案件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记者从上海市妇联了解到,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而每一个案例背后,几乎都有一位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性或儿童。正是有了妇联和众多司法机构的艰辛付出,才让他们的合法权益真正得以维护。

今年4月,市妇联与市高院、市检察院分别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不仅是司法系统的一项工作创新,也是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最新成果。

市妇联与市高院就如何发挥全市各级法院和妇联功能,强化家事审判庭、少年法庭等专项审判工作,加强婚姻家庭矛盾预防化解力度等形成了19项工作机制,将多年来市高院与市妇联探索形成的工作举措进一步制度化。市妇联、市妇儿委办与市检察院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化沟通配合机制,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工作制度达成一致,形成16项合作机制,在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领域探索创新,不断开拓社会支持体系,拓展保护妇女儿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反家暴法”在上海落地开花

2016年3月1日,一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磅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新法实施后,市妇儿工委、市妇联以此为契机,联同相关反家暴工作责任部门,建立起反家暴个案推进和部门联动机制。

2016年,市妇联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了11个家庭暴力干预服务项目。项目从家暴报告制度、公安告诫书制度、反家暴庇护等环节入手,围绕反家暴宣传、培训、个案干预等方面,在申报和实施过程中萌发和开创了不少有价值的做法和经验,如尝试反家暴联盟协调运作、设计高危个案评估量表、受害者救助和施暴者教育、开设微信公众号等。

随着反家暴法的实施,近年来,认定为家暴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本市各级妇联主动牵头协调多方资源,由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有效介入,部分个案取得一定的化解效果。

记者从市妇联权益保障部了解到,早在2002年,上海就开始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当时市妇联与市公安局合作开展警民联手遏制家庭暴力活动,通过引入性别平等意识来干预家庭暴力问题,并逐渐在全市各派出所设立了家暴受理窗口。反家暴法实施后,上海力推反家暴联盟,进一步加强了与各妇女保障成员单位的合作,形成了联合保障的格局。

面对目前社会上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尤其在女性就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平等待遇,下一步,妇联组织和各成员单位将努力把法律上赋予的男女平等推进到事实上的平等,让广大女性都能享受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法律赋予的权益。  (文中案例当事人为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重点;声音 A02 从十三年“磨一剑”到妇女权益法治 建设日益完善 2019-09-30 2 2019年09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