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伴随着祖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春风,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也走过了35周年。
1984年,长宁法院创立了我国大陆地区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上海由此被誉为中国大陆少年司法发源地。35年来,少年法庭立足审判,“摸着石头过河”,积极探索和开拓创新,从单一的少年刑事审判法庭到如今成立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长宁法院走出了一条有地方特点、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工作之路。
日前,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主办的少年庭成立三十五周年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探索与实践”研讨会在上海长宁法院召开。
把少年罪犯当孩子而不是把孩子当罪犯
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受国内外不良思潮的侵袭,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突然从最初的1%-2%猛增至6%-7%,上海市长宁区更是上升至10%,并呈低龄化趋势。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强可塑性,对少年犯应区别于成年犯,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有矫正作用的替代性惩罚措施,以达到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的目的。1984年10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成立了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犯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普通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分庭审理,分案审理,注重保护,审判理念发生变化。要把少年罪犯作为一个孩子,而不是把孩子作为一个罪犯。
少年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是如此。
1984年5月中句,13岁的幼女张某因与家庭关系不和,在同样未满18岁的喻某某面前流露欲去外地的想法。于是几天后,喻某某便将张某及另一名少女黄某带至浙江绍兴的亲属家中。他利用与两个女孩同宿一室的机会,先后对两个女孩实施了强奸和猥亵。而翻开喻某某的履历,可谓劣迹斑斑。他在工读学校期间,还因多次猥亵侮辱少女被学校处理。
喻某某曾因流氓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教育处理,不思悔改,又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奸淫幼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应予以严惩。法官通过阅卷,发现导致喻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交往不良群体,他交往的朋友圈多为不良青少年;二是家庭的溺爱,作为家中独子,父母及5个姐姐对他有求必应。法官到他居住地居委会走访社区干部,到学校走访老师,到家中走访他的父母、亲属,听取和了解家长、亲属、社区干部等各方面的意见,了解喻某某的成长过程、身心状况、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等情况,作为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运用未成年人能够接受的语言和交谈方式,与喻某某进行面对面、语气平和的交谈,消除其对立、惧怕和疑虑情结,待其情绪稳定、思维冷静后,再对他启发疏导,唤醒其内心的愧感,让其明白当中的利害关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性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真正起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最终喻某某被判决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审判人员继续跟进被告人的判后服刑情况,加强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联系、沟通。同时与喻某某的家长保持密切联系,使他们真正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职责。
逾九成的孩子犯罪源于脱离父母监管
当天会上,上海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顾薛磊通报了该院《2014-2018年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和《2016-2018年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据了解,2014至2018年,上海长宁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35件163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116件134人,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19件29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先降后升,犯罪类型以侵害财产型犯罪为主,未成年被告人呈现受教育程度偏低、非本地籍未成年人占比居高、无业未成年人占比居高“一低二高”的特点,刑罚适用上呈现短期自由刑适用率居高、缓刑适用率偏低“一高一低”的特点。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增幅明显,犯罪类型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居多,刑罚适用以自由刑为主。
白皮书显示,新的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案件呈现出新特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初现端倪,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与涉案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家事案件中,因“性格不合”而离婚的案件占到了离婚案件多数;因为“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涉“二孩”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白皮书指出,未成年人脱离父母监管,父母疏于教育或教育方式粗暴,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失足未成年人的认知往往存在偏差。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处在塑造阶段,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辨别是非能力较差,自控能力较差,遇事冲动,理性分析思考能力欠缺,往往不能冷静面对压力与诱惑,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交往关系,从而放纵自我,寻求刺激,以身试法,其中尤其以犯罪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居多。
从134份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看,有129名未成年被告人脱离父母监管,占未成年被告人总人数的96.27%。他们的父母或忙于生计,外出务工,无暇照顾子女,将子女留在原籍,平时极少联系交流;或离异、重组、早逝,导致未成年人长期无人照顾、无人监管;或父母管教方式不正确,教养方式或是简单粗暴,或是放任不管。
长宁区法院审结的非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均常年忙于打工,对子女疏于关心、管教,甚至不了解自己孩子的去向,使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监管,踏入社会后受到不良朋辈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同时,对社会闲散人员管理欠缺,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原因。有的初、高中学生因学业不佳、家境困难等原因辍学或不能继续就学,有的外出打工,有的闲散在家,而学校、家庭及社区对待业或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缺乏管理,这些待业、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闲荡于社会,无所事事,价值观扭曲,与不良朋辈交往,沾染不良习气,妄想不劳而获,成为潜在的危险因素。
充分调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权益
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其暂住的上员工宿舍,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iPhone5型手机一部,以及被害人余某某的手机配件。同年,11月10日,韩某某又趁同事睡觉之际,窃得同事华为手机一部。11月22日,韩某某又窃得同事的一只钱包。
尽管案件不复杂,但之后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的一个细节,却让这起简单的案件变得不简单。原来,身份证上1996年出生的韩某某表示,自己的年龄有误,实际年龄应为1998年10月生。如此一来,韩某某在作案时是否是未成年就成为了关键。
为了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本案穷尽证据调查和证明手段。通过调取档案资料、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走访邻居等证人、开展司法骨龄鉴定等方式,尽力搜集所有证据。法院表示,由于韩某某的父母违规超生,违规办理出生证明手续,违规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致使留存在国家机关或机构内的与韩某某出生日期有关的档案资料存在一定瑕疵,与有的证人证言所反映的内容互相矛盾,使得形成于案发前的档案资料应当成为具有客观证明效力的证据难以认定。韩某某父母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办案,也严重损害了被告人韩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通过法庭调查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韩某某真实的出生日期,为了避免将未成年人犯罪当作成年人犯罪处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法院根据掌握的韩某某陈述与部分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与学籍资料中的初中入学日期以及司法骨龄鉴定中存在的未成年人年龄段的鉴定意见没有矛盾等现有证据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韩某某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零13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此案入选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在庭前进行充分的调查,是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早在1988年10月,长宁法院就在刑事审判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全面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加强立案审查,提高立案门槛。立案时,要求公诉机关必须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审理过程中,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查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了解羁押期间表现,听取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开庭审理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庭教育,并将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作为量刑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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