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实习生 田梦圆 通讯员 李丹阳网店购买进口红茶质疑其来源,交涉无果后消费者与店家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二审认定网店店主系卖家并非代购方,与消费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店店主需就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承担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网购的新加坡红茶没有中文标签
2018年7月的一天,元先生在一家网店下单购买了“新加坡特产现货罐装礼盒红茶”,3天后他就收到了该红茶。然而,元先生打开快递,却觉得有点不对劲,网店上写的是国内现货,自己买的是从新加坡进口的食品,为什么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
于是元先生询问网店店主王女士:“这款罐装红茶是进口食品吗?能否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给我看看?”王女士回答称该罐装红茶为从新加坡直接采购的代购,没有元先生说的那些证明,且代购回国后再从国内直接发出。
王女士的回答并没有打消元先生的疑虑,多次交涉无果,元先生以王女士销售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口普通食品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其所付红茶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受元先生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元先生购买红茶,而且告知过元先生代购事宜,实质是元先生在境外购买,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
元先生则认为,自己购买的红茶3天就到货,商品的发货地在国内,是国内现货,王女士主张的代购不能成立,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红茶无中文标签,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是不合格产品,王女士作为出卖人应承担责任。
法院:双方为买卖非代购关系 支持消费者诉请
一审法院以王女士销售的红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判决支持了元先生的诉请。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经审理查明,元先生购买的红茶在王女士店铺展示图片上有“新加坡代购”字样,但图片旁边的品名为“新加坡特产现货罐装红茶”。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网店的红茶展示图片上存在代购字样,但图片旁边的品名标注为现货,且在交易过程中,王女士未明确向元先生表示其从事代购服务。双方不仅未约定代购费用,王女士亦未向元先生披露代购人信息,因此无法得出双方已经就购买红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结论。
其次,元先生向王女士购买的红茶实际是从国内发货,与王女士主张的代购明显不符,故可以认定王女士出卖的红茶是现茶。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女士作为进口食品红茶的销售者,应当遵守进口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如中文标签、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等,应就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元先生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