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受到广泛关注,犯罪嫌疑人年龄不够刑法规定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再加上对于收容教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较模糊,不少人担心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会被“一放了之”。
那么,现行刑法规定的“绝对免罪年龄”是否有必要适当调整或者明确予以降低呢?
刑事责任年龄变动应谨慎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一直是特例,而从普遍情况来看,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总体上是对整个社会都有利的。
和晓科: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从我国刑法来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长期以来是比较稳定的,具体来说是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同样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来看,争议比较大的就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也就是说,这些未成年人基于年龄而有了为非作歹的挡箭牌,有的制造了恶性案件,却可以免受刑责,这让很多人感到无法接受。
刑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当初是经过反复调查研究的,刑法在历次修订时,对刑事责任年龄始终未作变动,说明这一划分还是比较合适的。
如果因为个别未成年人案件恶性程度较高就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比如降低到十三周岁,那么对十三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依旧无法追究刑责,是否还要继续降低呢?
事实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一直是特例,而从普遍情况来看,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总体上是对整个社会都有利的。
“绝对免罪年龄”可适当降低
刑法对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具有刚性,排除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的裁量权,不利于对特殊案件的处理。
李晓茂: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同成年人不同的刑事政策,这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也是相关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的通行做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
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我国在物质、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进步,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和认知能力同十年、二十年前已有所不同。
而刑法对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具有刚性,排除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的裁量权,不利于对个别特殊案件的处理。
如果要修法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我个人认为可适当降低这一“绝对免罪年龄”。
对此有两种立法方式,一是简单地降低“绝对免罪年龄”,二是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规定一定年龄区间的未成年人犯下恶劣罪行的,可结合其日常表现、身体状况、主观认知等因素,由司法机关决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由于法律同时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并不会对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造成影响。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配套措施更为关键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个人、家庭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去面对,需要完善大量的配套措施。
潘轶:我认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个别恶性犯罪带来的问题,关键点不应放在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相较而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项配套措施更为关键。
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那么如何落实这一方针呢?尤其是对于社会反响强烈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人们担心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这些“恶少”会被一放了之,从而持续危害社会,是否真是这样呢?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即使不负刑责,也是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教育和管束的。这方面虽然有相关的规定和相应的配置措施,但仍须进一步完善,而且不同地区相应机制的完善程度也差别很大。
按照理想的状态,各地都应建立一套分层级的专门学校制度以及社区矫正机制,解决未成年人出了问题没人管,没地方去的问题。
对于犯下恶性案件的学生,比如杀人、重伤害、强奸等,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采取最为严格的管束措施,配备教育、心理、社工等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并对家长进行相应的帮助和辅导。
不能让人们误以为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责就是“一放了之”,那么老百姓当然会感到不满和忧虑,部分未成年人也会有恃无恐。
此外,我国刑事犯罪中的民事赔偿难以落实的问题也亟需得到重视,当然这并不单单存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
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民事赔偿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依法进行充分的赔偿,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后果的一种担当,也是对被害人的补偿和慰藉,是化解怨恨和矛盾的具体措施。
但在现实中,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经常不了了之。在这方面,既需要司法机关更加细致地工作,更需要建立类似被害人赔偿基金这样的制度,甚至可以考虑专设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赔偿基金。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个人、家庭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去面对,需要完善大量的配套措施。如果只是盯着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就有点因小失大了。
■相关报道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引发热议
据澎湃新闻报道,未成年人发生一些严重暴力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10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会场上,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对草案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意见建议。
“近些年来,不时有14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强奸等事件发生,还有一些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这些人中,有的人公开扬言说自己不满14周岁,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杀了人也没有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时候,统筹考虑上述情况。
她举例,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年龄是10岁,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就降低为8岁,降低了2岁,刑法是不是相应地可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又如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对他们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符宇航说,希望能够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这不是我个人的意愿,更是众多家长反映的意见,因为看到太多这类案件,大家都感到焦虑不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鸿雁提出,现在未成年人极端个案有一种呼声,比如降低法律责任年龄,加重对未成年人处罚等,有一定道理,但是一定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
她介绍,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最大特点是,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所以,“宁愿建学校,不要建监狱,关几十年不如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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