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嘉兴日报》报道,65周岁的杨某家庭条件困难,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多来年一直在嘉兴打工。
日前,他在打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谁该为他的伤情负责?近日,王江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这起意外受伤纠纷案。
据了解,2018年11月,杨某在同乡王某开办的小作坊干活时,被脱水机里面的废丝甩出搅伤左手臂,后送嘉兴市第二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6000元左右。
“虽然是自己不小心,但我是因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应该给予赔偿。”杨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一直与王某进行协商。但王某在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后,不肯再拿出钱来。
经多次催讨无果,杨某找到王江泾司法所,希望予以调解处理。
在了解了事情的详细情况后,王江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严玉珍将双方当事人引到了调解室。杨某表示,自己是在小作坊工作时意外受伤的,现在虽然出院了,但是身体状况很不好,希望王某能给予7万元的补偿款。
听完了杨某的陈述,王某也有一肚子话说:“杨某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60岁,属超龄农民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且当时杨某受伤后,我马上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在这个事情上,我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考虑到他家里条件不是很好,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我愿意给予4万元补偿款,再多也就没有了。”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严玉珍及时调整方法,把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讲透彻,通过以案析法的宣讲,说服杨某放弃过高的补偿要求。
同时明确告知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杨某虽超过退休年龄,但属农民工,未享受退休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杨某与用工方应为劳动关系。王某作为用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支付杨某赔偿金5.5万元(包括住院的费用5000元),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
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杭中英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仅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用工按劳务关系处理,未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用工属于何种关系。
但在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认为:
“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本案杨某完全符合这条规定,虽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属劳动合同关系,应享受工伤待遇,企业及有关部门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赔付超龄农民工的因工受伤的条件和理由。(潘叶萍 殷汉 陈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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